社會保險費申報代理與審核_2021年《涉稅服務實務》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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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社會保險費申報代理與審核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實務》第十二章 社會保險費申報代理與審核
【知識點】社會保險費申報代理與審核
社會保險費申報代理與審核
一、基本養老保險申報代理與審核
(一)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主體
繳費主體 | 具體規定 |
企業職工 | (1)企業職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2)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
機關事業單位 | |
靈活就業人員 |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
城鄉居民 |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 |
(二)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
1.企業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
(1)繳費基數
繳費 主體 | 單位繳費基數: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 | 個人繳費基數:本人繳費工資 |
企業 職工/ 機關 事業 單位 | 以本單位上年度職工工資收入總額的月平均數作為本年度月繳費基數 | (1)個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總額的月平均數作為本年度月繳費基數,其中:新進本單位的人員以職工本人起薪當月的足月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 (2)繳費基數上限:職工工資收入超過上一年省、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算術平均數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 (3)繳費基數下限:職工工資收入低于上一年省、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算術平均數60%的,以上一年省、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算術平均數的60%為繳費基數 |
(2)繳費比例
①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包括劃入個人賬戶的部分),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少數省、自治區、直轄市因離退休人數較多、養老保險負擔過重,確需超過企業工資總額20%的,應報勞動部、財政部審批。
②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包括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過渡辦法。
③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統一為8%。
2.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
(1)繳費基數:當地上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可以在本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至300%之間選擇適當的繳費基數。
(2)繳費比例為20%。
3.城鄉居民繳費標準
繳費標準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省(區、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最高繳費檔次標準原則上不超過當地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繳費額,并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依據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標準。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三)疫情防控社會保險費減免政策
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統稱省)可根據受疫情影響情況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下簡稱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征期限不超過5個月。
對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可減半征收,減征期限不超過3個月。
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類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征期限不超過5個月。
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各省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確定減免企業對象。
二、基本醫療保險申報代理與審核
(一)基本醫療保險概述
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主體包括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兩大類。
1.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2.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
(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1.繳費基數
各地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基數與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基本一致,并且也有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下限和300%上限的規定。
2.繳費比例
用人單位繳費率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職工繳費率一般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
3.疫情防控基本醫療保險減免政策
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可指導統籌地區根據基金運行情況和實際工作需要,在確?;鹗罩е虚L期平衡的前提下,對職工醫保單位繳費部分實行減半征收,減征期限不超過5個月。
原則上,統籌基金累計結存可支付月數大于6個月的統籌地區,可實施減征;可支付月數小于6個月但確有必要減征的統籌地區,由各省指導統籌考慮安排。
緩繳政策可繼續執行,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三)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1.2016年起,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合并為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覆蓋除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應參保人員以外的其他所有城鄉居民。農民工和靈活就業人員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困難的可按照當地規定參加城鄉居民醫保。
2.實行個人繳費與政府補助相結合為主的籌資方式。
(1)2018年城鄉居民醫保財政補助和個人繳費標準同步提高。各級財政人均補助標準在2017年基礎上新增40元,達到每人每年不低于490元。
(2)2018年城鄉居民醫保人均個人繳費標準與各級財政人均補助同步新增40元,達到每人每年220元。
(3)2019年城鄉居民醫保人均個人繳費標準與各級財政人均補助同步新增30元,人均個人繳費達到每人每年250元。
三、工傷保險與失業保險申報代理與審核
(一)工傷保險
1.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2.各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對應的全國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一類至八類分別控制在該行業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3.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其繳納具體方式可以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比如,建筑施工企業可以按照項目工程總造價的一定比例繳納工傷保險。
4.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長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在18至23個月的統籌地區可以現行費率為基礎下調20%,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在24個月以上的統籌地區可以現行費率為基礎下調50%。
(二)失業保險
1.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有些省份規定本地區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用人單位負擔部分仍需繳納。
2.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
3.從2015年3月1日起,失業保險費率暫由3%(單位和個人合計)降至2%,單位和個人繳費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單位及職工的費率應當統一。
從2016年5月1日起,失業保險總費率在2015年已降低1個百分點基礎上可以階段性降至1%~1.5%,其中個人費率不超過0.5%,降低費率的期限暫按兩年執行。
自2018年5月1日起,實施失業保險總費率1%的省(區、市),延長階段性降低費率的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
自2019年5月1日起,實施失業保險總費率1%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延長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4.自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對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堅持不裁員少裁員的參保企業,可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返還標準可按6個月的當地月人均失業保險金和參保職工人數確定,或按6個月的企業及其職工應繳納社會保險費50%的標準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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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涉稅服務實務》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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