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的納稅申報和納稅審核(1)_2021年《涉稅服務實務》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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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印花稅的納稅申報和納稅審核(1)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實務》第十一章 其他稅種納稅申報和納稅審核
【知識點】印花稅的納稅申報和納稅審核(1)
印花稅的納稅申報和納稅審核(1)
第一節 印花稅的納稅申報和納稅審核
一、印花稅征稅范圍的審核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和使用的應稅經濟憑證所征收的一種稅。
正向列舉五類經濟憑證:
經濟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權利與許可證照和經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一)經濟合同
1.購銷合同
(1)出版單位與發行單位之間訂立的圖書、報刊和音像制品的應稅憑證,如訂購單、訂數單等。
不包括訂閱單位與個人之間訂立的憑證。
(2)對發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與電網之間簽訂的購售電合同按購銷合同征收印花稅。
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3)對于企業集團內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體之間自愿訂立、明確雙方購銷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
對于企業集團內部執行計劃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2.加工承攬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包括勘察、設計合同。
4.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包括總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
5.財產租賃合同:包括房屋、機動車輛、設備等對外租賃簽訂的合同,還包括企業、個人出租門店、柜臺等合同。
6.貨物運輸合同:包括各種運輸合同,還包括作為合同使用的單據。
7.倉儲保管合同:包括倉儲、保管合同以及作為合同使用的倉單等。
8.財產保險合同: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不包括人身保險。
9.借款合同:包括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不包括企業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
【提示】融資租賃合同(含融資性售后回租)屬于借款合同。在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對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賃資產及購回租賃資產所簽訂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稅。
10.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合同。
(1)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申請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所書立的合同。
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所書立的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
(2)一般的法律、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于技術咨詢,其所書立合同不貼印花。
(3)技術服務合同包括技術服務合同、技術培訓合同和技術中介合同。
【提示】
(1)具有上述10類合同性質的憑證應視同合同征稅。包括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
(2)未按期兌現合同亦應貼花。印花稅既是憑證稅,又是行為稅。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能否按期兌現,都應當繳納印花稅。
(3)既書立合同,又開立單據,只就合同貼花;凡不書立合同,只開立單據,單據應按規定貼花。
(4)已貼花的憑證,修改后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稅票。修改后所載金額減少的,不得申請退稅。
(二)產權轉移書據
包括財產所有權、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權利轉移合同。
1.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
2.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所書立的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
3.2008年9月19日起,證券交易印花稅實行單邊收取,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計算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2014年6月1日起,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買賣、繼承、贈與股票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依書立時實際成交金額,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計算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買賣、繼承、贈與優先股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均依書立時實際成交金額,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計算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4.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按照“產權轉移書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征稅。
(三)營業賬簿
包括記載資金的賬簿和其他營業賬簿。
1.資金賬簿:是反映納稅人“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賬簿。
企業其他會計科目記載的資金轉為實收資本或資本公積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2.其他營業賬簿:包括日記賬簿和各類明細分類賬簿。
3.企業債權轉股權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4.企業改制中經評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四)權利、許可證照(5個)
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
二、印花稅納稅義務人的審核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使用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包括立合同人、立據人、立賬簿人、領受人、使用人、各類電子應稅憑證的簽訂人。
在應稅憑證書立或領受時即行貼花完稅,不得延至憑證生效日期貼花。
1.立合同人:指合同的當事人。簽訂合同的各方(多邊)當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擔保人、證人和鑒定人。當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納稅的義務,與納稅人負有同等的稅收法律義務和責任。
2.立據人:產權轉移書據的納稅人是立據人。
3.立賬簿人:營業賬簿的納稅人是立賬簿人。
4.領受人:權利、許可證照的納稅人是領受人。
5.使用人:在國外書立、領受,但在國內使用的應稅憑證,其納稅人是使用人。
6.各類電子應稅憑證的簽訂人:納稅人簽訂電子協議,無論是否打印成紙質憑證,均應納稅。
三、印花稅稅率的審核
征稅對象 | 稅率 |
財產租賃合同、倉儲保管合同、財產保險合同 | 1‰ |
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貨物運輸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中記載資金的賬簿 | 0.5‰ |
購銷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技術合同 | 0.3‰ |
借款合同 | 0.05‰ |
其他營業賬簿和權利、許可證照 | 每件5元 |
【提示】(1)自2018年5月1日起,對按0.5‰貼花的資金賬簿減半征收印花稅,對按件5元貼花的其他賬簿免征印花稅。
(2)如果一份合同載有幾個經濟事項,可以同時適用幾個稅率分別計算貼花。但屬于同一筆金額或幾個經濟事項金額未分開的,應按其中的較高稅率計算納稅,而不是分別按多種稅率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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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涉稅服務實務》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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