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相關規定(2)_2021年《涉稅服務實務》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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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其他相關規定(2)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實務》第十章 所得稅納稅申報和納稅審核
【知識點】其他相關規定(2)
其他相關規定(2)
第二節 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和納稅審核
八、其他相關規定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
具體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并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1.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2.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
國務院可以規定其他減稅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六)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申報
1.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的,符合“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納稅申報”情形的,應當依法辦理匯算清繳。
2.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
(1)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2)有兩個以上扣繳義務人均未扣繳稅款的,選擇向其中一處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3)非居民個人在次年6月30日前離境(臨時離境除外)的,應當在離境前辦理納稅申報。
3.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稅款。
(七)因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的納稅申報
納稅人因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的,應當在申請注銷中國戶籍前,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進行稅款清算。
1.納稅人在注銷戶籍年度取得綜合所得的,應當在注銷戶籍前,辦理當年綜合所得的匯算清繳,并報送《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
尚未辦理上一年度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的,應當在辦理注銷戶籍納稅申報時一并辦理。
2.納稅人在注銷戶籍年度取得經營所得的,應當在注銷戶籍前,辦理當年經營所得的匯算清繳,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
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的,還應當一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
尚未辦理上一年度經營所得匯算清繳的,應當在辦理注銷戶籍納稅申報時一并辦理。
3.納稅人在注銷戶籍當年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的,應當在注銷戶籍前,申報當年上述所得的完稅情況,并報送《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
4.納稅人有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應當在注銷戶籍前,結清欠繳或未繳的稅款。
納稅人存在分期繳稅且未繳納完畢的,應當在注銷戶籍前,結清尚未繳納的稅款。
5.納稅人辦理注銷戶籍納稅申報時,需要辦理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的,應當向稅務機關報送《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表》《商業健康保險稅前扣除情況明細表》《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稅前扣除情況明細表》等。
(八)取得境外所得的個人所得稅政策
1.所得來源地確定
下列所得,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
劃分原則 | 具體規定 |
發生地原則 | 因任職、受雇、履約等在中國境外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
在中國境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而取得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所得 | |
使用地原則 | 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
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 |
支付地原則 | 中國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支付且負擔的稿酬所得 |
中國境外企業、其他組織以及非居民個人支付且負擔的偶然所得 | |
從中國境外企業、其他組織以及非居民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 |
財產所在地原則 | 轉讓中國境外的不動產、轉讓對中國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投資形成的股票、股權以及其他權益性資產(以下稱“權益性資產”)或者在中國境外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
【提示】
反避稅的規定:轉讓對中國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投資形成的權益性資產,該權益性資產被轉讓前三年(連續36個公歷月份)內的任一時間,被投資企業或其他組織的資產公允價值50%以上直接或間接來自位于中國境內的不動產的,取得的所得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2.境外所得抵免限額計算方法
(1)第一步:先分別計算居民個人境內和境外綜合所得、經營所得的應納稅額和來源于境外的其他分類所得的應納稅額
①居民個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綜合所得,應當與境內綜合所得合并計算應納稅額。
②居民個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經營所得,應當與境內經營所得合并計算應納稅額。
③居民個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以下稱“其他分類所得”),不與境內所得合并,應當分別單獨計算應納稅額。
【提示】居民個人來源于境外的經營所得,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計算的虧損,不得抵減其境內或他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但可以用來源于同一國家(地區)以后年度的經營所得按中國稅法規定彌補。
(2)第二步:計算來源于同一國家或地區的各項所得的抵免限額
居民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來源國家(地區)稅收法律規定在中國境外已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允許在抵免限額內從其該納稅年度應納稅額中抵免。
①來源于一國(地區)綜合所得的抵免限額=中國境內和境外綜合所得依照規定計算的綜合所得應納稅額×來源于該國(地區)的綜合所得收入額÷中國境內和境外綜合所得收入額合計
②來源于一國(地區)經營所得的抵免限額=中國境內和境外經營所得依照規定計算的經營所得應納稅額×來源于該國(地區)的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中國境內和境外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合計
③來源于一國(地區)其他分類所得的抵免限額=該國(地區)的其他分類所得依照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④來源于一國(地區)所得的抵免限額=來源于該國(地區)綜合所得抵免限額+來源于該國(地區)經營所得抵免限額+來源于該國(地區)其他分類所得抵免限額
(3)第三步:確定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稅稅額
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稅稅額,是指居民個人取得境外所得,依照該所得來源國(地區)稅收法律應當繳納且實際已經繳納的所得稅性質的稅額。
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稅額不包括以下情形:
①按照境外所得稅法律屬于錯繳或錯征的境外所得稅稅額;
②按照我國政府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以及內地與香港、澳門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安排規定不應征收的境外所得稅稅額;
③因少繳或遲繳境外所得稅而追加的利息、滯納金或罰款;
④境外所得稅納稅人或者其利害關系人從境外征稅主體得到實際返還或補償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⑤按照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已經免稅的境外所得負擔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4)第四步:按照孰低原則確定來源于該國或地區的稅收抵免額及結轉抵免情況
即:按照第二步計算出來的抵免限額和第三步確定的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稅稅額孰低原則確定實際抵免額。
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來源于一國(地區)的所得實際已經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低于依照規定計算出的來源于該國(地區)該納稅年度所得的抵免限額的,應以實際繳納稅額作為抵免額進行抵免,同時在中國補繳差額部分的稅款;
當期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稅稅額高于境外所得抵免限額的,應以抵免限額作為實際抵免稅額進行抵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個納稅年度內結轉抵免。
3.稅收饒讓:居民個人從與我國簽訂稅收協定的國家(地區)取得的所得,按照該國(地區)稅收法律享受免稅或減稅待遇,且該免稅或減稅的數額按照稅收協定饒讓條款規定應視同已繳稅額在中國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的,該免稅或減稅數額可作為居民個人實際繳納的境外所得稅稅額按規定申報稅收抵免。
4.“外派”相關規定
居民個人被境內企業、單位、其他組織(以下稱“派出單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或者勞務報酬所得,根據支付方不同,其稅務處理也不同,具體為:
(1)由派出單位或者境內其他單位支付或負擔
派出單位或者其他境內單位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預扣預繳稅款。
(2)由境外單位支付或負擔
①如果境外單位為境外任職、受雇的中方機構(以下稱“中方機構”)的,可以由境外任職、受雇的中方機構預扣稅款,并委托派出單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②中方機構未預扣稅款的或者境外單位不是中方機構的,派出單位應當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外派人員情況,包括:外派人員的姓名、身份證件類型及身份證件號碼、職務、派往國家和地區、境外工作單位名稱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內外收入及繳稅情況等。
5.居民個人取得境外所得的稅收征收管理
(1)申報時間
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申報納稅。
(2)申報地點
①應當向中國境內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②在中國境內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或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③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其中一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3)納稅年度確定
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納稅年度與公歷年度不一致的,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納稅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歷年度,為境外所得對應的我國納稅年度。
(4)抵免憑證
①除另有規定外,應當提供境外征稅主體出具的稅款所屬年度的完稅證明、稅收繳款書或者納稅記錄等納稅憑證,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納稅憑證,不予抵免;
②納稅人確實無法提供納稅憑證的,可同時憑境外所得納稅申報表(或者境外征稅主體確認的繳稅通知書)以及對應的銀行繳款憑證辦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提示】追溯抵免:居民個人已申報境外所得、未進行稅收抵免,在以后納稅年度取得納稅憑證并申報境外所得稅收抵免的,可以追溯至該境外所得所屬納稅年度進行抵免,但追溯年度不得超過五年。自取得該項境外所得的五個年度內,境外征稅主體出具的稅款所屬納稅年度納稅憑證載明的實際繳納稅額發生變化的,按實際繳納稅額重新計算并辦理補退稅,不加收稅收滯納金,不退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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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涉稅服務實務》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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