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納稅申報與審核(4)_2021年《涉稅服務實務》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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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綜合所得納稅申報與審核(4)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實務》第十章 所得稅納稅申報和納稅審核
【知識點】綜合所得納稅申報與審核(4)
綜合所得納稅申報與審核(4)
第二節 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和納稅審核
二、綜合所得納稅申報與納稅審核
(三)綜合所得的稅收征收管理
1.居民個人預扣預繳辦法
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時,按以下方法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
(1)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時,應當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稅款,并按月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累計收入-累計免稅收入-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計減除費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納稅人當年截至本月在本單位的任職受雇月份數計算。
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預扣率-速算扣除數)-累計減免稅額-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
居民個人工資、薪金所得預扣預繳率表
級數 | 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 | 預扣率(%) | 速算扣除數(元) |
1 | 不超過36000元的部分 | 3 | 0 |
2 | 超過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 10 | 2520 |
3 | 超過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6920 |
4 | 超過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 25 | 31920 |
5 | 超過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 30 | 52920 |
6 | 超過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 35 | 85920 |
7 | 超過960000元的部分 | 45 | 181920 |
(2)扣繳義務人向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支付傭金時,應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稅款。
(3)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①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
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70%計算。
②減除費用: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按800元計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減除費用按20%計算。
③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適用20%~40%的超額累進預扣率,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適用20%的比例預扣率。
④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屬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居民個人勞務報酬所得預扣率表
級數 | 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 | 預扣率(%) | 速算扣除數(元) |
1 | 不超過20000元的部分 | 20 | 0 |
2 | 超過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30 | 2000 |
3 | 超過50000元的部分 | 40 | 7000 |
(4)支付工資、薪金所得的扣繳義務人應當于年度終了后兩個月內,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納稅人年度中間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應當提供。
納稅人取得除工資、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扣繳稅款后,及時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
(5)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①扣繳義務人,是指向個人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
②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是指扣繳義務人應當在代扣稅款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個人的有關信息、支付所得數額、扣除事項和數額、扣繳稅款的具體數額和總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資料。
③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納稅人提供的信息計算稅款、辦理扣繳申報,不得擅自更改納稅人提供的信息。
④扣繳義務人發現納稅人提供的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可以要求納稅人修改。納稅人拒絕修改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報告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⑤納稅人發現扣繳義務人提供或者扣繳申報的個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繳稅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有權要求扣繳義務人修改。扣繳義務人拒絕修改的,納稅人應當報告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2.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納稅申報
取得綜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匯算清繳:
①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后的余額超過6萬元;
②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6萬元;
③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于應納稅額;
④納稅人申請退稅。
【新增】3.2019年度匯算清繳
(1)2019年度匯算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捐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2019年已預繳稅額
依據稅法規定,2019年度匯算僅計算并結清本年度綜合所得的應退或應補稅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也不涉及財產租賃等分類所得,以及納稅人按規定選擇不并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等所得。
(2)納稅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預繳個人所得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須辦理年度匯算:
①納稅人年度匯算需補稅但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的;
②納稅人年度匯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
③納稅人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一致或者不申請年度匯算退稅的。
(3)依據稅法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需要辦理年度匯算:
①2019年度已預繳稅額大于年度應納稅額且申請退稅的。
a.2019年度綜合所得收入額不超過6萬元但已預繳個人所得稅;
b.年度中間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適用的預扣率高于綜合所得年適用稅率;
c.預繳稅款時,未申報扣除或未足額扣除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贈,以及未申報享受或未足額享受綜合所得稅收優惠等情形。
②2019年度綜合所得收入超過12萬元且需要補稅金額超過400元的。
包括取得兩處及以上綜合所得,合并后適用稅率提高導致已預繳稅額小于年度應納稅額等情形。
(4)辦理方式
①自行辦理年度匯算。
②通過取得工資薪金或連續性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的扣繳義務人代為辦理。
③委托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或其他單位及個人辦理,受托人需與納稅人簽訂授權書。
(5)匯算清繳時間與納稅申報地
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納稅人在2020年3月1日前離境的,可以在離境前辦理年度匯算。
納稅人有兩處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 | 選擇向其中一處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
納稅人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 | 向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
扣繳義務人在年度匯算期內為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的 | 向扣繳義務人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
【提示】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取得綜合所得辦理匯算清繳時,匯算清繳地與預扣預繳地規定不一致的,用預扣預繳地規定計算的減免稅額與用匯算清繳地規定計算的減免稅額相比較,按照孰高值確定減免稅額。
(6)納稅人辦理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應當準備與收入、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捐贈、享受稅收優惠等相關的資料,并按規定留存備查或報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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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涉稅服務實務》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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