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納稅申報與審核(3)_2021年《涉稅服務實務》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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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綜合所得納稅申報與審核(3)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實務》第十章 所得稅納稅申報和納稅審核
【知識點】綜合所得納稅申報與審核(3)
綜合所得納稅申報與審核(3)
第二節 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和納稅審核
二、綜合所得納稅申報與納稅審核
(二)居民個人綜合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
3.專項附加扣除
(6)贍養老人支出
①納稅人贍養一位及以上被贍養人的贍養支出,統一按照以下標準定額扣除:
a.納稅人為獨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b.納稅人為非獨生子女的,由其與兄弟姐妹分攤每月2000元的扣除額度,每人分攤的額度不能超過每月1000元。
可以由贍養人均攤或者約定分攤,也可以由被贍養人指定分攤。
約定或者指定分攤的須簽訂書面分攤協議,指定分攤優先于約定分攤。
具體分攤方式和額度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②被贍養人是指年滿60歲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滿60歲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③納稅人享受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應當填報納稅人是否為獨生子女、月扣除金額、被贍養人姓名及身份證件類型和號碼、與納稅人關系;有共同贍養人的,需填報分攤方式、共同贍養人姓名及身份證件類型和號碼等信息。
④納稅人需要留存備查資料包括:約定或指定分攤的書面分攤協議等資料。
4.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
(1)享受子女教育、繼續教育、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的納稅人,自符合條件開始:
第一種方式:可以向支付工資、薪金所得的扣繳義務人提供上述專項附加扣除有關信息,由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稅款時,按其在本單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計扣除額辦理扣除;
第二種方式: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申報時扣除。
(2)享受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的納稅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自行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申報時扣除。
(3)納稅人選擇在扣繳義務人發放工資、薪金所得時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時應當填寫并向扣繳義務人報送《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表》。
(4)納稅人未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僅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需要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應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自行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表》,并在辦理匯算清繳申報時扣除。
(5)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在扣繳義務人預扣預繳稅款環節未享受或未足額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
第一種補救措施:可以在當年內向支付工資、薪金的扣繳義務人申請在剩余月份發放工資、薪金時補充扣除;
第二種補救措施: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時申報扣除。
(6)居民個人可以通過以下四個渠道填報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①自行在“個人所得稅”APP填報;
②自行在自然人辦稅服務平臺網頁填報;
③自行到稅務局辦稅服務廳填報;
④提交給扣繳單位在扣繳客戶端軟件填報。
(7)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有關信息并依法要求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的,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在工資、薪金所得按月預扣預繳稅款時予以扣除,不得拒絕。
(8)納稅人次年需要由扣繳義務人繼續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的,應當于每年12月份對次年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內容進行確認,并報送至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未及時確認的,扣繳義務人于次年1月起暫停扣除,待納稅人確認后再行辦理專項附加扣除。
(9)扣繳義務人應當將納稅人報送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辦理扣繳申報時一并報送至主管稅務機關。
(10)納稅人同時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并由扣繳義務人辦理上述專項附加扣除的,對同一專項附加扣除項目,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只能選擇從其中一處扣除。
(11)納稅人年度中間更換工作單位的,在原單位任職、受雇期間已享受的專項附加扣除金額,不得在新任職、受雇單位扣除。原扣繳義務人應當自納稅人離職不再發放工資薪金所得的當月起,停止為其辦理專項附加扣除。
(12)納稅人應當將《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表》及相關留存備查資料,自法定匯算清繳期結束后保存五年。
(13)納稅人報送給扣繳義務人的《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表》,扣繳義務人應當自預扣預繳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14)稅務機關定期對納稅人提供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開展抽查。稅務機關核查時,納稅人無法提供留存備查資料,或者留存備查資料不能支持相關情況的,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提供其他佐證;不能提供其他佐證材料,或者佐證材料仍不足以支持的,不得享受相關專項附加扣除。
5.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包括個人繳付符合國家規定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購買符合國家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支出,以及國務院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項目。
(1)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企業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月平均工資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
(2)商業健康保險:對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
(3)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取得工資薪金、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其繳納的保費準予在申報扣除當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限額據實扣除,扣除限額按照當月工資薪金、連續性勞務報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辦法確定。
【提示】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額;一個納稅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6.綜合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
居民個人綜合所得應納稅額=(全年收入額-60000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適用七級超額累進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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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涉稅服務實務》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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