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和非居民個人的審核、綜合所得納稅申報與審核(1)_2021年《涉稅服務實務》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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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居民和非居民個人的審核、綜合所得納稅申報與審核(1)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實務》第十章 所得稅納稅申報和納稅審核
【知識點】居民和非居民個人的審核、綜合所得納稅申報與審核(1)
居民和非居民個人的審核、綜合所得納稅申報與審核(1)
第二節 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和納稅審核
一、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的審核
(一)居民個人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
1.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
習慣性居住是指個人因學習、工作、探親等原因消除之后,沒有理由在其他地方繼續居留時,所要回到的地方,而不是指實際居住或在某一個特定時期內的居住地。
2.一個納稅年度內是指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3.居民個人的納稅義務
無限納稅義務: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提示】
(1)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6年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來源于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2)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的,其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的連續年限重新起算。
(二)非居民個人
1.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183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
2.非居民個人的納稅義務
有限納稅義務: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提示】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超過90天的,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所得來源地判定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1.因任職、受雇、履約等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2.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轉讓中國境內的不動產等財產或者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5.從中國境內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及居民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二、綜合所得納稅申報與納稅審核
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
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
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辦理匯算清繳。
(一)綜合所得的征稅范圍
1.工資、薪金所得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1)不予征稅項目:
①獨生子女補貼。
②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③托兒補助費。
④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助、津貼需要征收個人所得稅。
⑤外國來華留學生,領取的生活津貼費、獎學金。
(2)公司職工取得的用于購買企業國有股權的勞動分紅,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3)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對出租車駕駛員采取單車承包或承租方式運營,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客貨營運取得的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征稅。
(4)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勞務報酬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的所得。
(1)在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其營銷業績突出的非雇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的全額作為該營銷人員當期的勞務收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并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扣繳。
(2)個人由于擔任董事、監事職務所取得的董事費、監事費收入,屬于勞務報酬所得性質,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僅適用于個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雇的情形。
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監事的,應將董事費、監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并,統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3.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1)任職、受雇于報紙、雜志等單位的記者、編輯等專業人員,因在本單位的報紙、雜志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屬于因任職、受雇而取得的所得,應與其當月工資收入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除上述專業人員以外,其他人員在本單位的報紙、雜志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應按“稿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3)出版社的專業作者撰寫、編寫或翻譯的作品,由本社以圖書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費收入,應按“稿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4.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
(1)編劇從電視劇的制作單位取得的劇本使用費,不再區分劇本的使用方是否為其任職單位,統一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作者將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公開拍賣(競價)取得的所得,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3)個人取得特許權的經濟賠償收入,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賠款的單位或個人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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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涉稅服務實務》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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