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優惠審核(2)、所得稅及應納稅額、 特別納稅調整審核_2021年《涉稅服務實務》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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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稅收優惠審核(2)、所得稅及應納稅額、 特別納稅調整審核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實務》第十章 所得稅納稅申報和納稅審核
【知識點】稅收優惠審核(2)、所得稅及應納稅額、 特別納稅調整審核
稅收優惠審核(2)、所得稅及應納稅額、 特別納稅調整審核
第一節 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和納稅審核
十一、稅收優惠的審核
(七)小型微利企業優惠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1)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2)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3.具體規定
(1)小型微利企業按查賬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均可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2)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統一實行按季度預繳。
(3)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相關內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
(4)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已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八)創投企業優惠
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1.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2.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3.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該合伙創投企業的合伙人分別按以下方式處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2)個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個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提示】優惠(八)填報《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明細表》。
(九)減計收入優惠
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提示】優惠(九)填報《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
【連接】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具體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技術標準和相關資料、退稅比例等按照《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相關規定執行。
(十)稅額抵免優惠
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提示】1.專用設備的投資額不包括允許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無法抵扣的進項稅額,計入專用設備投資額(取得普通發票,專用設備投資額為普通發票上的價稅合計數)。
2.優惠(十)填報《稅額抵免優惠明細表》。
(十一)非居民企業優惠
1.在我國境內未設機構、場所或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減按10%的所得稅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免稅項目
(1)外國政府向中國政府提供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和居民企業提供優惠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所得。
十二、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審核
(一)居民企業應納稅額計算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減免稅額-抵免稅額
1.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直接法)
或=會計利潤總額+納稅調增金額-納稅調減金額(間接法)
2.稅款所屬期間
(1)正常經營的納稅人,填報公歷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納稅人年度中間開業的,填報實際生產經營之日至當年12月31日;
(3)納稅人年度中間發生合并、分立、破產、停業等情況的,填報公歷當年1月1日至實際停業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產之日;
(4)納稅人年度中間開業且年度中間又發生合并、分立、破產、停業等情況的,填報實際生產經營之日至實際停業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產之日。
(二)境外所得抵免稅額的計算
1.企業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照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
(1)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
(2)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應稅所得。
2.2017年1月1日起,企業可以選擇按國(地區)別分別計算[“分國(地區)不分項”],或者不按國(地區)別匯總計算[“不分國(地區)不分項”]其來源于境外的應納稅所得額,分別計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和抵免限額。
上述方式一經選擇,5年內不得改變。
3.抵免限額
居民企業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已經繳納或負擔的所得稅稅款實行限額抵免。
抵免限額為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我國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一般公式(分國(地區)不分項):
某國(地區)所得稅抵免限額=中國境內、境外所得按稅法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于某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國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
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即多繳的),可以在以后5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
十三、居民企業核定征收應納稅額的審核
(一)居民企業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特殊行業、特殊類型的納稅人和一定規模以上的納稅人不適用核定征收。
【提示】“特定納稅人”包括以下類型的企業:
(1)享受一項或幾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不包括僅享受法定免稅收入優惠政策的企業及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
(2)匯總納稅企業;
(3)上市公司;
(4)金融企業;
(5)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
(6)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二)稅務機關應根據納稅人具體情況,對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核定應稅所得率或者核定應納所得稅額。
1.采用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應納所得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應稅收入額×應稅所得率
或: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2.實行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經營多業的,無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均由稅務機關根據其主營項目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
主營項目應為納稅人所有經營項目中,收入總額或者成本(費用)支出額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動力數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項目。
3.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范圍、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增減變化達到20%的,應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調整已確定的應納稅額或應稅所得率。
(三)稅務機關應在每年6月底前對上年度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進行重新鑒定。
重新鑒定工作完成前,納稅人可暫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預繳企業所得稅;重新鑒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鑒定的結果進行調整。
十四、特別納稅調整的審核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1.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系之一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1)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系;
(2)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2.獨立交易原則,是指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進行業務往來遵循的原則。
(一)轉讓定價管理
合理方法,包括:
1.可比非受控價格法。以非關聯方之間進行的與關聯交易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所收取的價格作為關聯交易的公平成交價格。
2.再銷售價格法。以關聯方購進商品再銷售給非關聯方的價格減去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后的金額作為關聯方購進商品的公平成交價格。
3.成本加成法。以關聯交易發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后的金額作為關聯交易的公平成交價格。
4.交易凈利潤法。以可比非關聯交易的利潤指標確定關聯交易的利潤。利潤指標包括息稅前利潤率、完全成本加成率、資產收益率、貝里比率等。
5.利潤分割法。根據企業與其關聯方對關聯交易合并利潤(實際或者預計)的貢獻計算各自應當分配的利潤額。
6.其他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
(二)成本分攤協議管理
企業與其關聯方簽署成本分攤協議,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應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三)預約定價安排管理
預約定價安排,是指企業可以與稅務機關就其未來年度關聯交易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達成定價的一種事先安排。
預約定價安排一般適用于主管稅務機關向企業送達接收其談簽意向的《稅務事項通知書》之日所屬納稅年度前3個年度每年度發生的關聯交易金額4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企業。
(四)受控外國企業管理
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居民個人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低于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稅率水平的國家(地區)的企業,并非由于合理的經營需要而對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的,上述利潤中應歸屬于該居民企業的部分,應當計入該居民企業股東的當期收入。
1.控制是指在股份、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構成實質控制。其中,股份控制是指由中國居民股東在納稅年度任何一天單層直接或多層間接單一持有外國企業10%以上有表決權股份,且共同持有該外國企業50%以上股份。
中國居民股東多層間接持有股份按各層持股比例相乘計算,中間層持有股份超過50%的,按100%計算。
2.實際稅負明顯低于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稅率水平,是指低于法定稅率的50%,即12.5%。
(五)資本弱化管理
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債權性投資,是指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質的方式予以補償的融資。
企業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債權性投資,包括:
(1)關聯方通過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債權性投資;
(2)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由關聯方擔保且負有連帶責任的債權性投資;
(3)其他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具有負債實質的債權性投資。
2.權益性投資,是指企業接受的不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資人對企業凈資產擁有所有權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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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涉稅服務實務》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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