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重組業務的審核(2)、稅收優惠審核(1)_2021年《涉稅服務實務》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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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企業重組業務的審核(2)、稅收優惠審核(1)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實務》第十章 所得稅納稅申報和納稅審核
【知識點】企業重組業務的審核(2)、稅收優惠審核(1)
企業重組業務的審核(2)、稅收優惠審核(1)
第一節 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和納稅審核
十、企業重組業務的審核
(二)一般性稅務處理:公允價值
4.企業合并
(1)合并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接受被合并企業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
(2)被合并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3)被合并企業的虧損不得在合并企業結轉彌補。
5.企業分立
(1)被分立企業對分立出去的資產應按公允價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2)分立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認接受資產的計稅基礎。
(3)被分立企業繼續存在時,其股東取得的對價應視同被分立企業分配進行處理。
(4)被分立企業不再繼續存在時,被分立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5)企業分立相關企業的虧損不得相互結轉彌補。
(三)特殊性稅務處理
1.企業重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規定的比例;
(3)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4)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規定的比例;
(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2.企業重組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的,交易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份支付部分的稅務處理
(1)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2)企業發生債轉股業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企業的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3)股權收購
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50%,且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以下處理方式:
①被收購企業的股東取得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②收購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③收購企業、被收購企業的原有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和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4)資產收購
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于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50%,且受讓企業在該資產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以下處理方式:
①轉讓企業取得受讓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②受讓企業取得轉讓企業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5)企業合并
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合并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并,可以選擇以下處理方式:
①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合并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②被合并企業合并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繼;
③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并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
④被合并企業股東取得合并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確定。
(6)企業分立
被分立企業所有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分立企業和被分立企業均不改變原來的實質經營活動,且被分立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分立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以下處理方式:
①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分立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②被分立企業已分立出去資產相應的所得稅事項由分立企業承繼;
③被分立企業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立資產占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分立企業繼續彌補;
④被分立企業的股東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棄原持有的被分立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舊股”),“新股”的計稅基礎應以放棄“舊股”的計稅基礎確定。如不需放棄“舊股”,則其取得“新股”的計稅基礎可從以下兩種方法中選擇確定:直接將“新股”的計稅基礎確定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業分立出去的凈資產占被分立企業全部凈資產的比例先調減原持有的“舊股”的計稅基礎,再將調減的計稅基礎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總結】股權收購、資產收購、企業合并、企業分立的特殊性稅務處理
(1)交易中股權支付,暫不確認有關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2)交易中非股權支付仍應在交易當期確認相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并調整相應資產的計稅基礎。
(3)非股權支付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被轉讓資產的計稅基礎)×(非股權支付金額÷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
3.稅收征管
企業發生符合上述規定的特殊性重組條件并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當事各方應在該重組業務完成當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備案資料,證明其符合各類特殊性重組規定的條件。
企業未按規定書面備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組業務進行稅務處理。
十一、稅收優惠的審核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1.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采集;
(7)灌溉、農產品的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2.企業從事下列項目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所得
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電力、水利等項目。
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所得
1.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在減免稅期限內轉讓的,受讓方自受讓之日起,可在剩余期限內享受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減免稅期限屆滿后轉讓的,受讓方不得就該項目重復享受減免稅待遇。
3.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
(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1.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轉讓技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技術轉讓的范圍包括:轉讓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生物醫藥新品種、5年(含)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
3.除5年(含)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轉讓所得外,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相關稅費。
(1)技術轉讓收入:指轉讓者將其擁有的專利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有償轉讓給他人及提供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所得的收入,不包括銷售或轉讓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收入。
不屬于與技術轉讓項目密不可分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收入也不得計入。
(2)技術轉讓成本:是指轉讓無形資產的凈值,即該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在資產使用期間按照規定計算的攤銷扣除額后的余額。
(3)相關稅費:是指技術轉讓過程中實際發生的有關稅費,包括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合同簽訂費用、律師費等相關費用及其他支出。
4.技術轉讓應簽訂技術轉讓合同。
境內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認定登記。
跨境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商務部門認定登記。
涉及財政經費支持產生技術的轉讓,須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審批。
5.享受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單獨計算技術轉讓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優惠。
6.居民企業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優惠。
7.居民企業從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之和達到100%的關聯方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優惠。
【鏈接】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
【提示】上述優惠(一)至(四),填報《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所得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所得
(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注意與《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進行區分。
(五)高新技術企業優惠
1.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所得稅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經認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并正在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優惠的企業,其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按照15%的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在計算境外抵免限額時,可按照15%的優惠稅率計算境內外應納稅總額。
3.自2018年1月1日起,將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4.企業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期滿當年,在通過重新認定前,其企業所得稅暫按15%的稅率預繳,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按規定補繳相應期間的稅款。
(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優惠
1.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自2018年1月1日起,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貿易類),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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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涉稅服務實務》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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