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審核(2)、企業重組業務的審核(1)_2021年《涉稅服務實務》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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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審核(2)、企業重組業務的審核(1)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實務》第十章 所得稅納稅申報和納稅審核
【知識點】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審核(2)、企業重組業務的審核(1)
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審核(2)、企業重組業務的審核(1)
第一節 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和納稅審核
九、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審核
【例題1·綜合題】某企業位于市區,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0年度購進和銷售貨物的增值稅適用稅率均為13%,年末增值稅無留抵稅額和待抵扣進項稅額。2020年度按會計核算的利潤總額為依據預繳企業所得稅,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及資產損失能提供留存備查的相關資料。
稅務師對該企業2020年度的納稅情況進行審核,發現如下納稅相關問題:
(1)7月18日收回2019年度已經作壞賬損失核銷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應收賬款60000元。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 60000
貸:營業外收入 60000
(2)10月24日將一批被盜電腦進行核銷。根據企業資產損失核銷審批表顯示,這批電腦于2019年4月購進,購置時均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合計金額200000元,稅額26000元,進項稅額均按規定抵扣。截止被盜時會計上已累計計提折舊額80000元,從保險公司獲得理賠30000元。
賬務處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 120000
累計折舊 80000
貸:固定資產 200000
借:銀行存款 30000
營業外支出 9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120000
請稅務師根據上述情況分析該企業的處理是否正確,若不正確應如何進行稅務處理。(2018年考題改編)
【答案與解析】
(1)賬務處理錯誤。2019年度已經作為壞賬損失核銷,現在收回會計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 60000
貸:應收賬款 60000
借:應收賬款 60000
貸:壞賬準備 60000
正確的處理:
先調減會計利潤60000元。
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已經扣除的資產損失,在以后納稅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時,其收回部分應當作為收入計入收回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
當年收回的壞賬損失,應作納稅調增60000元。
(2)賬務處理錯誤。營業外支出少計=120000×13%=15600(元)
借:固定資產清理 156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5600
借:營業外支出 156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15600
①當期應納增值稅應增加15600元,即電腦因管理不善被盜應轉出的進項稅額。
②因增加營業外支出15600元,所以利潤總額減少15600元,該資產損失應進行專項申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例題2·簡答題】某商業零售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零售的各種商品增值稅適用稅率均為13%。各種商品購進時均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均按規定進行抵扣。2019年度發生的存貨損失及處置情況匯總如下:
損失存貨種類 | 損失原因 | 實際成本 | 回收或處置 |
日用品 | 雷擊起火 | 80萬元 | 保險公司理賠20萬元 |
服裝 | 顧客退貨 | 10萬元 | 降價出售,收款7.91萬元 |
小家電 | 零星丟失 | 6萬元 | 無 |
問題:
(1)上述存貨損失中哪些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金額分別是多少?
(2)上述存貨損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申報扣除的金額分別為多少?采取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扣除的分別是哪些?
(3)采取專項申報形式稅前扣除存貨損失,企業應留存哪些證據備查?(2017年考題改編)
【答案與解析】
(1)小家電零星丟失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轉出的進項稅額=6×13%=0.78(萬元)
其他存貨損失無須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2)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
日用品損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申報扣除的金額=80-20=60(萬元)
服裝損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申報扣除的金額=10-7.91÷(1+13%)=3(萬元)
小家電損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申報扣除的金額=6+6×13%=6.78(萬元)
清單申報:服裝損失、小家電損失。
專項申報:日用品損失。
(3)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
存貨毀損的證據應包括:
①存貨計稅成本的確定依據;
②企業內部關于存貨毀損情況說明及核銷資料;
③保險公司賠償情況說明;
④該項損失數額較大的(指占企業該類資產計稅成本10%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上),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十、企業重組業務的審核
(一)企業重組
1.企業重組是指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以外發生的法律結構或經濟結構重大改變的交易,包括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并、分立等。
2.重組的稅務處理:一般性稅務處理和特殊性稅務處理。
3.股份支付,是指企業重組中購買、換取資產的一方支付的對價中,以本企業或其控股企業的股權、股份作為支付的形式。
4.非股份支付,是指以本企業的現金、銀行存款、應收款項、本企業或控股企業股權和股份以外的有價證券、存貨、固定資產、其他資產以及承擔債務等作為支付的形式。
(二)一般性稅務處理:公允價值
1.企業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非法人組織,或將登記注冊地轉移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應視同企業進行清算、分配,股東重新投資成立新企業。企業的全部資產以及股東投資的計稅基礎均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
企業發生其他法律形式簡單改變的,可直接變更稅務登記,除另有規定外,有關企業所得稅納稅事項(包括虧損結轉、稅收優惠等權益和義務)由變更后企業承繼,但因住所發生變化而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除外。
甲方:清算企業 | 乙方:投資方企業 |
(1)企業依法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 (2)企業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稅務機關申報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3)清算所得,是指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者交易價格減除資產計稅基礎、清算費用以及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后的余額 | 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剩余資產 (1)相當于從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應當分得的部分,應當確認為股息所得 (2)剩余資產減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額,超過或者低于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當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或者損失 |
2.企業債務重組
(1)以非貨幣性資產清償債務,應當分解為轉讓相關非貨幣性資產、按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清償債務兩項業務,確認相關資產的所得或損失。
(2)發生債權轉股權的,應當分解為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
(3)債務人應當按照支付的債務清償額低于債務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所得;債權人應當按照收到的債務清償額低于債權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
(4)債務人的相關所得稅納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
3.企業股權收購、資產收購重組交易
(1)被收購方應確認股權、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2)收購方取得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
(3)被收購企業的相關所得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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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涉稅服務實務》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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