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待攤費用稅務處理的審核、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審核(1)_2021年《涉稅服務實務》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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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長期待攤費用稅務處理的審核、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審核(1)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實務》第十章 所得稅納稅申報和納稅審核
【知識點】長期待攤費用稅務處理的審核、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審核(1)
長期待攤費用稅務處理的審核、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審核(1)
第一節 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和納稅審核
八、長期待攤費用稅務處理的審核
1.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
(1)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資產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2)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分期攤銷;
(3)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4)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
2.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
(1)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
大修理之外的固定資產修理支出(一般性修理)可以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九、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審核
(一)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經營管理活動相關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各類墊款、企業之間往來款項)等貨幣性資產,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以及債權性投資和股權(權益)性投資。
企業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其稅務處理如下:
1.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5年。
2.上述原因多繳的稅款可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
3.虧損企業追補確認以前年度未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業經過追補確認后出現虧損的,應首先調整該項支出所屬年度的虧損額,然后再按照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并按前款規定處理。
(二)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
名稱 | 內容 | 處理原則 |
實際 資產損失 | 企業在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 | 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
法定 資產損失 | 企業雖未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但符合稅收政策規定條件計算確認的損失 | 應當在企業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
(三)資產損失申報管理
第一類:清單申報。
下列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1.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
2.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3.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4.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5.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第二類:專項申報。
1.前款以外的資產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2.企業無法準確判別是否屬于清單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可以采取專項申報的形式申報扣除。
(四)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企業應當完整保存資產損失相關資料,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五)貨幣資產損失的確認
企業貨幣資產損失包括現金損失、存款損失和應收及預付款項損失等。
1.現金損失:企業清查出的現金短缺減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作為現金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存款損失:企業將貨幣性資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職能的機構,因該機構依法破產、清算,或者政府責令停業、關閉等原因,確實不能收回的部分,作為存款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應收及預付款項損失:企業除貸款類債權外的應收、預付賬款符合條件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預付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經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條件的貸款類債權,可以作為貸款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六)非貨幣資產損失的確認
1.存貨損失
(1)對企業盤虧的存貨,以存貨的成本減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作為存貨盤虧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對企業毀損、報廢的存貨,以該存貨的成本減除殘值、保險賠款和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作為存貨毀損、報廢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對企業被盜的存貨,以該存貨的成本減除保險賠款和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作為存貨被盜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4)企業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被盜等原因(非正常損失)不得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與存貨損失一起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固定資產損失
上述存貨的前三項損失中,所有的“存貨的成本”替換為“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即為固定資產損失。
(七)投資損失的確認
1.企業的股權投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股權投資,可以作為股權投資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被投資方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的;
(2)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連續停止經營3年以上,且無重新恢復經營改組計劃的;
(3)對被投資方不具有控制權,投資期限屆滿或者投資期限已超過10年,且被投資單位因連續3年經營虧損導致資不抵債的;
(4)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過3年以上的;
(5)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2.下列股權和債權不得作為損失在稅前扣除:
(1)債務人或者擔保人有經濟償還能力,未按期償還的企業債權;
(2)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各種形式、借口逃廢或懸空的企業債權;
(3)行政干預逃廢或懸空的企業債權;
(4)企業未向債務人和擔保人追償的債權;
(5)企業發生非經營活動的債權;
(6)其他不應當核銷的企業債權和股權。
(八)其他相關事宜
1.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已經扣除的資產損失,在以后納稅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時,其收回部分應當作為收入計入收回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
2.企業境內、境外營業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應分開核算,對境外營業機構由于發生資產損失而產生的虧損,不得在計算境內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企業對其扣除的各項資產損失,應當提供能夠證明資產損失確屬已實際發生的合法證據。
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是指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等依法出具的與本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件。
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是指會計核算制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業,對各項資產發生毀損、報廢、盤虧、死亡、變質等內部證明或承擔責任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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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涉稅服務實務》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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