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的審核(5)_2021年《涉稅服務實務》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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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的審核(5)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實務》第十章 所得稅納稅申報和納稅審核
【知識點】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的審核(5)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的審核(5)
第一節 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和納稅審核
四、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的審核
(十)其他稅前扣除項目的審核
1.環境保護專項資金
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于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準予扣除(國家鼓勵的準予扣除)。
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后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
2.勞動保護費
(1)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準予扣除。
(2)由企業統一制作并要求員工工作時統一著裝所發生的工作服飾費用,可以作為企業合理的支出給予稅前扣除。
3.總機構分攤的費用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就其中國境外總機構發生的與該機構、場所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能夠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費用匯集范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文件,并合理分攤的,準予扣除。
4.棚戶區改造
企業參與政府統一組織的工礦棚戶區改造、林區棚戶區改造、墾區危房改造并同時符合條件的棚戶區改造支出,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5.會員費、合理的會議費、差旅費、違約金、訴訟費用等準予在稅前扣除。
6.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十一)不得扣除項目的審核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2.企業所得稅稅款。
3.稅收滯納金,是指納稅人違反稅收法規,被稅務機關處以的滯納金。
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是指納稅人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被有關部門處以的罰款,以及被司法機關處以的罰金和被沒收財物。
【提示】
(1)違約金、罰息、訴訟賠償可以在稅前扣除。
(2)對企業作出特別納稅調整的,應當對補征的稅款,自稅款所屬納稅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補繳稅款之日止的期間,按日加收利息。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利息,應當按照稅款所屬納稅年度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加5個百分點計算。
企業依照規定提供有關資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規定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利息。
5.超過規定標準的捐贈支出(當年不可扣除)。
6.贊助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
7.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
8.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十二)稅前扣除憑證的審核(新增)
1.稅前扣除憑證按照來源分為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
內部憑證 | 是指企業自制用于成本、費用、損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會計原始憑證。如職工薪酬發放表、成本計算分攤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資料等 |
外部憑證 | 是指企業發生經營活動和其他事項時,從其他單位、個人取得的用于證明其支出發生的憑證。如: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財政票據、完稅憑證、收款憑證、分割單等 |
【提示1】
(1)企業應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稅前扣除憑證。
(2)企業應將與稅前扣除憑證相關的資料,包括合同協議、支出依據、付款憑證等留存備查,以證實稅前扣除憑證的真實性。
【提示2】
(1)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對方為依法無須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2)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不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單位的,以對方開具的發票以外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對方為個人的,以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3)企業從境外購進貨物或者勞務發生的支出,以對方開具的發票或者具有發票性質的收款憑證、相關稅費繳納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2.異議處理
(1)在當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
處理方式 | 適用情形 |
應當在當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 | 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若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 |
因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憑相關資料證實真實性后,允許扣除 | 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注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②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③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④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 ⑤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 ⑥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 前款第①項至第③項為必備資料 |
(2)匯算清繳期結束后
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并且告知企業的,企業應當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
其中,因對方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
【提示】企業在規定的期限未能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并且未能按照規定提供相關資料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應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
(3)除稅務機關發現并要求在60日內補正的情形外,企業以前年度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且相應支出在該年度沒有稅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按照規定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相應支出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稅前扣除,但追補年限不得超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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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涉稅服務實務》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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