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的審核(2)_2021年《涉稅服務實務》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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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的審核(2)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實務》第十章 所得稅納稅申報和納稅審核
【知識點】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的審核(2)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的審核(2)
第一節 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和納稅審核
四、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的審核
(三)三項費用稅前扣除的審核
1.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1)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的折舊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2)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3)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該單獨設置賬冊,進行準確核算。沒有單獨設置賬冊準確核算的,稅務機關應責令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稅務機關可對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進行合理的核定。
2.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委托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的,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也可憑合法、有效的工會經費代收憑據依法在稅前扣除。
3.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1)軟件生產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以全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軟件生產企業應準確劃分職工教育經費中的職工培訓費支出,對于不能準確劃分的,以及準確劃分后職工教育經費中扣除職工培訓費用的余額,一律按照工資、薪金總額8%的比例扣除。
(2)航空企業實際發生的飛行員養成費、飛行訓練費、乘務訓練費、空中保衛員訓練費等空勤訓練費用,根據規定,可以作為航空企業運輸成本在稅前扣除。
(3)核力發電企業為培養核電廠操縱員發生的培養費用,可作為企業的發電成本在稅前扣除。
企業應將核電廠操縱員培養費與員工的職工教育經費嚴格區分,單獨核算,員工實際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得計入核電廠操縱員培養費直接扣除。
【提示】“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額,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四)社會保險費稅前扣除的審核
1.五險一金
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2.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3.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4.企業參加雇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責任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5.企業職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發生的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五)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的審核
1.可以扣除
【新增】(1)保險企業:2019年1月1日起,保險企業發生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8%含本數)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部分,允許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2)電信企業:在發展客戶、拓展業務等過程中(如委托銷售電話入網卡、電話充值卡等),需向經紀人、代辦商支付手續費及傭金的,其實際發生的相關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企業當年收入總額5%的部分,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3)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4)從事代理服務、主營業務收入為手續費、傭金的企業(如證券、期貨、保險代理等),其為取得該類收入而實際發生的營業成本(包括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2.其他扣除規定
(1)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2)企業不得將手續費及傭金支出計入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費用。
(3)企業已計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相關資產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應當通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4)企業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直接沖減服務協議或合同金額,并如實入賬。
(5)除委托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六)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的審核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1.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
審核業務招待費支出是否真實、合理、合法,有無將請客送禮違反財經紀律等支出列入業務招待費;有無將不屬于業務經營的費用或不合理的支出列入業務招待費。
2.當年銷售(營業)收入
銷售(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
銷售(營業)收入不含營業外收入(如接受捐贈)、投資收益。
3.雙標準:60%和5‰,取小者
對超限額列支的業務招待費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作納稅調增處理。
4.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得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5.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籌辦費,按規定稅前扣除。
(七)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的審核
扣除標準 | 適用范圍 |
不得扣除 | 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
限額扣除(15%) |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
限額扣除(30%) | 對化妝品制造與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
全額扣除 | 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按實際發生額計入籌辦費,按規定稅前扣除 |
分攤歸集 | 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 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
【提示】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購進貨物贈送給客戶:
(1)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確認收入,同時確認視同銷售成本。
(2)增值稅視同銷售,確認增值稅銷項稅額或增值稅應納稅額。
(3)會計不確認收入,將成本結轉入“銷售費用”等科目。
(4)按廣告費、業務宣傳費的相關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進行扣除。
(5)若企業購進貨物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客戶贈送禮品,則屬于交際應酬費,按照“業務招待費”相關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6)若企業購進貨物,贈送給與本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個人,則屬于非廣告性質贊助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A105060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跨年度納稅調整明細表
行次 | 項目 |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1 | 保險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2 |
1 | 一、本年支出 | ||
2 | 減:不允許扣除的支出 | ||
3 | 二、本年符合條件的支出(1-2) | ||
4 | 三、本年計算扣除限額的基數 | ||
5 | 乘:稅收規定扣除率 | ||
6 | 四、本企業計算的扣除限額(4×5) | ||
7 | 五、本年結轉以后年度扣除額(3>6,本行=3-6;3≤6,本行=0) | ||
8 | 加:以前年度累計結轉扣除額 | ||
9 | 減: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結轉額[3>6,本行=0;3≤6,本行=8與(6-3)孰小值] | ||
10 | 六、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其他關聯方的金額(10≤3與6孰小值) | ||
11 | 按照分攤協議從其他關聯方歸集至本企業的金額 | ||
12 | 七、本年支出納稅調整金額(3>6,本行=2+3-6+10-11;3≤6,本行=2+10-11-9) | ||
13 | 八、累計結轉以后年度扣除額(7+8-9) |
該表適用于發生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納稅調整項目(含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結轉),保險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納稅調整項目(含保險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結轉)的納稅人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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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涉稅服務實務》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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