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的審核(1)_2021年《涉稅服務實務》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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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的審核(1)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實務》第十章 所得稅納稅申報和納稅審核
【知識點】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的審核(1)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的審核(1)
第一節 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和納稅審核
四、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的審核
(一)基本規定
1.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2)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2.成本
成本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業務支出以及其他耗費。
(1)銷貨成本包括銷售產品、材料、下腳料、廢料、廢舊物資等的成本。
(2)成本應與收入相匹配:確認視同銷售收入的同時,應確認視同銷售成本。
3.費用
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4.稅金
(1)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當期直接扣除的稅金及附加 | 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出口關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房地產開發企業)、房產稅、車船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環境保護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
計入相關資產成本分期扣除的稅金 | 車輛購置稅、契稅、耕地占用稅、進口關稅、按規定不得抵扣的增值稅 |
(2)不準予扣除的稅金: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
5.損失
(1)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2)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
(3)企業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后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當期收入。
6.其他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提示】
(1)企業發生的支出應當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
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2)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資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
企業取得的各項免稅收入所對應的各項成本費用,除另有規定者外,可以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其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復扣除。
(二)工資薪金稅前扣除的審核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據實扣除。
工資、薪金支出是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1.合理的工資薪金
(1)合理的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定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
(2)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①企業制定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②企業所制定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③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④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⑤有關工資、薪金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提示】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不屬于“合理的工資薪金”,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4.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1)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
(2)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
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5.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6.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工資薪金“合理性”條件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不能同時符合上述合理工資、薪金支出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7.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
股權激勵: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以下簡稱“激勵對象”)進行的長期性激勵。股權激勵實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
(1)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后立即可以行權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據實際行權時該股票的公允價格與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和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2)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后,需待一定服務年限或者達到規定業績條件(以下簡稱“等待期”)方可行權的:
①上市公司等待期內會計上計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不得在對應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
②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權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據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3)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以實際行權日該股票的收盤價格確定。
(4)在我國境外上市的居民企業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的規定建立職工股權激勵計劃,且在企業會計處理上,也按我國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處理的,其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可以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提示】工資薪金的稅前扣除可與個人所得稅相關政策結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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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涉稅服務實務》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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