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特定政策(1)_2021年《涉稅服務實務》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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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般納稅人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特定政策(1)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實務》第九章 貨物和勞務稅納稅申報代理和納稅審核
【知識點】一般納稅人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特定政策(1)
一般納稅人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特定政策(1)
第一節 增值稅納稅申報代理與納稅審核
五、一般納稅人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1.銷售下列貨物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適用3%征收率
2.銷售下列貨物必須適用簡易計稅方法:適用3%征收率
3.提供下列應稅服務可以選擇簡易計稅:適用3%征收率
4.一般納稅人全面“營改增”過程中的特殊項目,適用5%的征收率
一般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按規定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該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并且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其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
應納增值稅額=當期銷售額(不含增值稅)×征收率
一般納稅人發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銷售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鏈接】“應交稅費—簡易計稅”核算一般納稅人采用簡易計稅方法發生的增值稅計提、扣減、預繳、繳納等業務。
(一)銷售下列貨物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適用3%征收率
1.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自產的電力。
2.自產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粘土實心磚、瓦)。
4.自己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產的自來水。
6.自產的商品混凝土(僅限于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
7.單采血漿站銷售非臨床用人體血液。
8.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生物制品。
9.獸用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獸用生物制品。
10.自2018年5月1日起,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抗癌藥品。
11.自2019年3月1日起,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罕見病藥品。
【鏈接】自2018年5月1日起,對進口抗癌藥品,減按3%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自2019年3月1日起,對進口罕見病藥品,減按3%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
(二)銷售下列貨物必須適用簡易計稅方法:適用3%征收率
1.自來水公司銷售自來水。
2.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包括居民個人寄售的物品在內)。
3.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
(三)提供下列應稅服務可以選擇簡易計稅:適用3%征收率
1.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包括輪客渡、公交客運、地鐵、城市輕軌、出租車、長途客運、班車。
班車是指按固定路線、固定時間運營并在固定站點停靠的運送旅客的陸路運輸服務。
一般納稅人提供的鐵路旅客運輸服務,不得選擇按照簡易計稅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2.經認定的動漫企業為開發動漫產品提供的動漫腳本編撰、形象設計、背景設計、動畫設計、分鏡、動畫制作、攝制、描線、上色、畫面合成、配音、配樂、音效合成、剪輯、字幕制作、壓縮轉碼(面向網絡動漫、手機動漫格式適配)服務,以及在境內轉讓動漫版權(包括動漫品牌、形象或者內容的授權及再授權)。
3.電影放映服務、倉儲服務、裝卸搬運服務、收派服務和文化體育服務。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城市電影放映服務,可以按現行政策規定,選擇按照簡易計稅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4.提供非學歷教育服務、教育輔助服務。
5.非企業性單位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的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鑒證咨詢服務,銷售技術、著作權等無形資產,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提示】應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征收率計算的應稅行為:
(1)資管產品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暫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
(2)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納稅人,向服務接受方收取的自來水費,以扣除其對外支付的自來水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四)一般納稅人全面“營改增”過程中的特殊項目,適用5%的征收率
1.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不動產融資租賃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提供的融資租賃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
2.收取試點前開工的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
3.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
4.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
5.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選擇差額納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六、一般納稅人的特定政策
(一)加計抵減政策
1.基本規定
加計抵減10%政策
加計抵減15%政策
加計抵減10%政策
(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2)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
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加計抵減15%政策
(1)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
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2)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3)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5%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按照15%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5%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加計抵減10%政策
加計抵減15%政策
一般納稅人一般計稅方法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的應納增值稅額-本期實際可抵減的加計抵減額
2.納稅人應按照現行規定計算一般計稅方法下的應納稅額(以下稱“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后,區分以下情形加計抵減:
(1)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等于零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部結轉下期抵減;
(2)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大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額從抵減前的應納稅額中抵減;
(3)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以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抵減應納稅額至零。未抵減完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3.加計抵減政策的具體適用規定:
(1)關于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所稱的“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其中,納稅申報銷售額包括一般計稅方法銷售額,簡易計稅方法銷售額,免稅銷售額,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免、抵、退辦法出口銷售額,即征即退項目銷售額。
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查補或評估調整當期銷售額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適用增值稅差額征收政策的,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準,實行匯總繳納增值稅的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以總機構本級及其分支機構的合計銷售額,確定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3)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取得資產或接受勞務時,應當按照《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對相關業務進行會計處理。實際繳納增值稅時,按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等科目,按實際納稅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加計抵減的金額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
(稅額抵減情況表)
一、稅額抵減情況 |
二、加計抵減情況 |
一、稅額抵減情況 | |||||||
序號 | 抵減項目 | 期初 余額 | 本期 發生額 | 本期應 抵減稅額 | 本期實際 抵減稅額 | 期末 余額 | |
1 | 2 | 3=1+2 | 4≤3 | 5=3-4 | |||
1 | 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費及技術維護費 | ||||||
2 | 分支機構預征繳納稅款 | ||||||
3 | 建筑服務預征繳納稅款 | ||||||
4 | 銷售不動產預征繳納稅款 | ||||||
5 | 出租不動產預征繳納稅款 | ||||||
二、加計抵減情況 | |||||||
序號 | 加計抵減項目 | 期初 余額 | 本期 發生額 | 本期 調減額 | 本期可抵減額 | 本期實際抵減額 | 期末 余額 |
1 | 2 | 3 | 4=1+2-3 | 5 | 6=4-5 | ||
6 | 一般項目加計 抵減額計算 | ||||||
7 | 即征即退項目 加計抵減額計算 | ||||||
8 | 合計 |
(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
1.不區分行業(全行業適用)
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
2.部分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
部分先進制造業納稅人,是指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生產并銷售非金屬礦物制品、通用設備、專用設備及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銷售額比重根據納稅人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的銷售額計算確定;申請退稅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但滿3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計算確定。
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部分先進制造業納稅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納稅申報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增量留抵稅額大于零;
(2)-(5)。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
3.具體規定
(1)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2)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3)納稅人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留抵稅額。
(4)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辦理免抵退稅后,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退還留抵稅額;適用免退稅辦法的,相關進項稅額不得用于退還留抵稅額。
(5)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后,應相應調減當期留抵稅額。按照規定再次滿足退稅條件的,可以繼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留抵稅額,但上述適用條件中的第(1)點規定的連續期間,不得重復計算。
(6)納稅人按照規定取得增值稅留抵退稅款的,不得再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4.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適用增值稅增量留抵退稅政策的,應當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完成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5.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對納稅人從事大型民用客機發動機、中大功率民用渦軸渦槳發動機研制項目而形成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予以退還。
6.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對納稅人生產銷售新支線飛機暫減按5%征收增值稅,并對其因生產銷售新支線飛機而形成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予以退還。
7.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對納稅人從事大型客機研制項目而形成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予以退還。
人生道路上既有坦道,又有泥濘;既有美景,又有陷阱,僅有堅定信念又勇往直前的人才能到達勝利的終點。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小伙伴們都能夠順利通過稅務師考試!快一起努力學習吧!
(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涉稅服務實務》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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