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會計核算(7)_2021年《涉稅服務實務》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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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增值稅會計核算(7)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實務》第七章 企業涉稅會計核算
【知識點】增值稅會計核算(7)
增值稅會計核算(7)
第七章 企業涉稅會計核算
二、增值稅會計核算
(七)“簡易計稅”明細科目
核算一般納稅人采用簡易計稅方法發生的增值稅計提、扣減、預繳、繳納等業務。
【提示】
(1)一般納稅人采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增值稅核算不再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的10個專欄,也不再通過“應交稅費—簡易計稅”外的其他明細科目。
(2)一般納稅人采用簡易計稅方法,發生的增值稅預繳,不通過“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明細科目核算,應用“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科目核算。
(八)“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
核算增值稅納稅人轉讓金融商品發生的增值稅額。
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金融商品實際轉讓月末,如產生轉讓收益,則按應納稅額:
借:投資收益
貸: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如產生轉讓損失,則按可結轉下月抵扣稅額:
借: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貸:投資收益
繳納增值稅時:
借: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額:
借:投資收益
貸: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九)“代扣代交增值稅”明細科目
核算納稅人購進在境內未設經營機構的境外單位或個人在境內的應稅行為代扣代繳的增值稅。
購入時,代扣代繳增值稅,同時若符合進項稅額抵扣的條件:
借:生產成本、無形資產、固定資產、管理費用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等
應交稅費—代扣代交增值稅
繳納代扣代繳的增值稅款時:
借:應交稅費—代扣代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十)“增值稅留抵稅額”明細科目
核算兼有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截止到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不得從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增值稅留抵稅額。
(十一)“增值稅檢查調整”明細科目
1.一般納稅人在稅務機關對其增值稅納稅情況進行檢查后,凡涉及增值稅涉稅賬務調整的,應設立“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專門賬戶。
2.在調賬過程中與增值稅有關的賬戶用“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代替。
3.檢查調整事項結束后,結出“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的余額,并將該余額轉至“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中。處理之后,本賬戶無余額。
相關的會計分錄為:
借:營業外支出、應付職工薪酬、待處理財產損溢
貸: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
借: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補繳稅款的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十二)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會計核算
小規模納稅人只需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不需要設置上述專欄及除“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代扣代交增值稅”外的明細科目。
小規模納稅人在取得銷售收入時,應當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應交增值稅,并確認為應交稅費,在達到增值稅制度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條件時,將有關應交增值稅轉入當期損益。
(十三)加計抵減會計核算
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2.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
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取得資產或接受勞務時,應當按照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對相關業務進行會計處理。實際繳納增值稅時,按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等科目,按實際納稅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加計抵減的金額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其他收益
【提示】增值稅加計抵減收益既不屬于企業所得稅不征稅收入,也不屬于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應當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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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涉稅服務實務》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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