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會計核算(6)_2021年《涉稅服務實務》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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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增值稅會計核算(6)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實務》第七章 企業涉稅會計核算
【知識點】增值稅會計核算(6)
增值稅會計核算(6)
二、增值稅會計核算
(三)“預交增值稅”明細科目
1.核算內容
記錄一般納稅人轉讓不動產、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提供建筑服務、采用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等,以及其他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應預繳的增值稅額。
2.賬務處理
企業預交增值稅時:
借: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月末時: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
【提示】一般納稅人一般計稅方法預繳增值稅,通過“預交增值稅”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簡易計稅方法預繳增值稅,通過“簡易計稅”明細科目核算。小規模納稅人預繳增值稅,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核算。
3.增值稅預繳稅款表
本表適用于納稅人發生以下情形按規定在預繳增值稅時填寫:
(1)納稅人(不含其他個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
(2)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3)納稅人(不含其他個人)出租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等。
(四)“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
核算一般納稅人已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并經稅務機關認證,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準予以后期間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包括:一般納稅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準予以后期間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對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或計算的進項稅額。
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取得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不再分2年抵扣。
此前按照規定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五)“待認證進項稅額”明細科目
1.核算一般納稅人由于未進行勾選確認而不得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具體是指:
(1)一般納稅人已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但尚未進行勾選確認的進項稅額。
(2)一般納稅人已申請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結果的海關繳款書進項稅額。
2.自2019年3月1日起,將取消增值稅發票認證的納稅人范圍擴大至全部一般納稅人。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納稅人在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對上述扣稅憑證信息進行用途確認。
(六)“待轉銷項稅額”明細科目
1.核算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已確認相關收入(或利得)但尚未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而需于以后期間確認為銷項稅額的增值稅額。
2.稅法和會計銷售額確認時間的差異:
(1)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早于會計收入確認時間:
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進行會計核算。
(2)若會計收入確認時間早于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通過“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進行會計核算。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被工程發包方從應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質押金、保證金,未開具發票的,以納稅人實際收到質押金、保證金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而按照“建造合同”會計準則,核算確認收入的時間在實際收款前。
企業提供建筑服務,在向業主辦理工程價款結算時,借記“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工程結算”“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等科目。企業向業主辦理工程價款結算的時點早于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點的,應貸記“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等科目。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點早于企業向業主辦理工程價款結算的,應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預收賬款”“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等科目。
賬務處理為:
(1)會計確認收入的當期:
借:應收賬款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2)實際收到質押金、保證金:
借:銀行存款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貸:應收賬款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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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涉稅服務實務》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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