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領用與審核代理(4)_2021年《涉稅服務實務》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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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發票領用與審核代理(4)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實務》第五章 發票領用與審核代理
【知識點】發票領用與審核代理(4)
發票領用與審核代理(4)
八、稅務機關代開發票
1.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
2.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先征收稅款,再開具發票。
3.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范圍
(1)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2)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產,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3)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4)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和出租不動產,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5)個人保險代理人為保險公司提供保險代理服務,接受稅務機關委托代征稅款的保險企業,向個人保險代理人支付傭金費用后,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代個人保險代理人統一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匯總代開。
4.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的范圍
(1)符合代開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
(2)不能自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
(3)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5.稅務機關代開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1)申請代開的小規模納稅人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公路或內河貨物運輸服務,并辦理了稅務登記(包括臨時稅務登記);
②提供公路貨物運輸服務的(以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除外),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提供內河貨物運輸服務的,取得《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船舶營業運輸證》;
③在稅務登記地主管稅務機關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管理。
(2)營運資質等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納稅人應將營運資質和營運機動車、船舶信息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備案,完成上述備案后,納稅人可向代開單位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3)可就近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納稅人在境內提供公路或內河貨物運輸服務,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在稅務登記地、貨物起運地、貨物到達地或運輸業務承攬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4)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提供的資料
①《貨物運輸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以下簡稱《申報單》);
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按機動車號牌或船舶登記號碼分別填寫《申報單》,掛車應單獨填寫《申報單》。《申報單》中填寫的運輸工具相關信息,必須與其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信息一致。
②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③經辦人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5)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作廢或紅字處理
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后,如發生服務中止、折讓、開票有誤等情形,需要作廢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重新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辦理退稅等事宜的,應由原代開單位按照現行規定予以受理。
(6)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款繳納
①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按照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向代開單位全額繳納增值稅。
②納稅人在非稅務登記地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不改變主管稅務機關對其實施稅收管理。納稅人應按照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按期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抵減其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的增值稅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九、發票使用的審核
(一)取得發票的基本要求
1.取得與經營活動相符的發票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2.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有下列行為:
(1)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
(3)擴大發票使用范圍;
(4)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
(二)發票的真偽鑒別
偽造的虛假發票,不能作為財務核算、稅前扣除等有效憑證,發票的真偽鑒別是發票使用審核的首要內容。
發票真偽的鑒別方法:
1.依據發票的防偽措施鑒別;
2.通過發票查驗平臺查驗;
3.申請稅務機關進行鑒別。
(三)取得發票的合法有效審核
1.審核發票記載的業務真實性;
2.審核發票開具的規范性;
3.審核發票開具的內容邏輯性。
十、進項稅額用于抵扣或出口退稅的發票認證確認或用途確認
【調整】
納稅人購進貨物、接受勞務或服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通行費電子發票等發票注明的進項稅額,可以按規定用于抵扣銷項稅額或者申請出口退稅。
自2020年1月起,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為納稅人提供發票用途確認、風險提示、信息下載等服務。
用于抵扣的扣稅憑證不再采取認證或登錄、查詢、選擇確認方式,而改在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進行用途確認。
(一)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的用途確認
1.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后,如需用于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或申請出口退稅、代辦退稅,應當登錄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確認發票用途。
納稅人取得符合條件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后,也可通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進行用途確認。
2.納稅人應當按照發票用途確認結果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或申請出口退稅、代辦退稅。
3.發票用途轉換的處理:
(1)納稅人已經申報抵扣的發票,如改用于出口退稅或代辦退稅,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實情況并調整用途。
(2)納稅人已經確認用途為申請出口退稅或代辦退稅的發票,如改用于申報抵扣,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該發票尚未申報出口退稅,并將發票電子信息退回后,由納稅人調整用途。
(二)認證確認、申報抵扣期限
1.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開具的抵扣憑證
2.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抵扣憑證
1.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開具的抵扣憑證
(1)認證確認期限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自開具之日起18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2020年1月8日后為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下同),并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或出口退稅。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自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
(2)用于當期申報抵扣的認證確認時限
自2016年9月1日起,納稅人每日可登錄本省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確認用于申報抵扣或者出口退稅的增值稅發票信息。納稅人只要在當期納稅申報結束前登錄本省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確認用于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均可在當期增值稅申報時抵扣或用于出口退稅。
(3)申報抵扣期限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證確認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認證確認當期按規定核算當期進項稅額并申報抵扣;但實行輔導期管理的一般納稅人,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當在交叉稽核比對無誤后,方可抵扣進項稅額。
(4)逾期認證確認
自2018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真實交易但由于客觀原因造成增值稅扣除憑證(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未能按照規定期限辦理認證、確認或者稽核比對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逐級上報,由省級稅務機關認證并稽核比對后,對比對相符的增值稅扣除憑證,允許納稅人繼續抵扣其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由于除規定客觀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稅扣除憑證逾期認證的,不允許抵扣其進項稅額或用于出口退稅。
(5)逾期申報抵扣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除憑證已認證或已采集上報信息但未按規定期限申報抵扣;實行輔導期管理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及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稽核比對結果相符但未按規定期限申報抵扣,屬于發生真實交易且存在客觀原因,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允許納稅人繼續申報抵扣其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除規定的客觀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稅扣除憑證未按期申報抵扣的,不允許抵扣其進項稅額或用于出口退稅。
2.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抵扣憑證
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納稅人在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對上述扣稅憑證信息進行用途確認。
十一、增值稅專用發票丟失
丟失專用發票的聯次 | 處理方式 |
納稅人同時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和抵扣聯 | 可憑加蓋銷售方發票專用章的相應發票記賬聯復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退稅憑證或記賬憑證 |
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 | 可憑相應發票的發票聯復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或退稅憑證 |
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 | 可憑相應發票的抵扣聯復印件,作為記賬憑證 |
十二、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管理【新增】
(一)列入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1.直接判定為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扣稅憑證范圍:
(1)納稅人丟失、被盜稅控專用設備中未開具或已開具未上傳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2)非正常戶納稅人未向稅務機關申報或未按規定繳納稅款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稽核比對發現“比對不符”“缺聯”“作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4)經稅務總局、省稅務局大數據分析發現,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存在涉嫌虛開、未按規定繳納消費稅等情形的。
(5)走逃(失聯)企業存續經營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對應屬期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
①商貿企業購進、銷售貨物名稱嚴重背離的;生產企業無實際生產加工能力且無委托加工,或生產能耗與銷售情況嚴重不符,或購進貨物并不能直接生產其銷售的貨物且無委托加工的。
②直接走逃失蹤不納稅申報,或雖然申報但通過填列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相關欄次,規避稅務機關審核比對,進行虛假申報的。
2.申報抵扣了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后對應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抵扣異常憑證,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對應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范圍:
(1)異常憑證進項稅額累計占同期全部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70%(含)以上的;
(2)異常憑證進項稅額累計超過5萬元的。
(二)取得異常增值稅扣除憑證的處理
1.納稅信用A級以外的納稅人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范圍的,應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具體情形 | 稅務處理 |
尚未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 | 暫不允許抵扣 |
已經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 | 除另有規定外,一律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
納稅人因騙取出口退稅停止出口退(免)稅期間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范圍的,以上述規定執行 | |
尚未申報出口退稅或者已申報但尚未辦理出口退稅的 | 除另有規定外,暫不允許辦理出口退稅 |
消費稅納稅人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消費品為原料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 | 尚未申報扣除原料已納消費稅稅款的,暫不允許抵扣;已經申報抵扣的,沖減當期允許抵扣的消費稅稅款,當期不足沖減的應當補繳稅款 |
2.納稅信用A級的納稅人
納稅信用A級納稅人取得異常憑證且已經申報抵扣增值稅、辦理出口退稅或抵扣消費稅的,可以自接到稅務機關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核實申請。
(1)經稅務機關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出口退稅或消費稅抵扣相關規定的,可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追回已退稅款、沖減當期允許抵扣的消費稅稅款等處理。
(2)納稅人逾期未提出核實申請的,應于期滿后按照上述1項規定作相關處理。(納稅信用A級以外的納稅人)
3.納稅人對稅務機關認定的異常憑證存有異議,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核實申請。
經稅務機關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或出口退稅相關規定的,納稅人可繼續申報抵扣或者重新申報出口退稅;符合消費稅抵扣規定且已繳納消費稅稅款的,納稅人可繼續申報抵扣消費稅稅款。
十三、發票違章處理
1.違反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1)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
(2)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3)擴大發票使用范圍的;
(4)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
(5)跨規定區域開具發票的;
(6)未按照規定繳銷發票的;
(7)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
(8)拆本使用發票的;
(9)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未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2.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3.違反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
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代開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發生下列虛開發票的行為:
①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②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③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1)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的。
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相信自己,認真努力學習,鍛煉,繪畫,相信未來最出色的人一定就是你!希望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小伙伴們都能夠順利通過稅務師考試!快一起努力學習吧!
(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涉稅服務實務》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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