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檢查范圍、稅務機關和納稅人權利義務、扣繳義務人法律責任_2021年《涉稅服務實務》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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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稅務檢查范圍、稅務機關和納稅人權利義務、扣繳義務人法律責任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實務》第二章 稅務管理概述
【知識點】稅務檢查范圍、稅務機關和納稅人權利義務、扣繳義務人法律責任
稅務檢查范圍、稅務機關和納稅人權利義務、扣繳義務人法律責任
十、稅務檢查的范圍
1.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
2.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3.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4.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5.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6.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
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
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于稅收以外的用途。
十一、稅務機關的權利
1.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建議權,稅收規章的制定權。
2.稅收管理權。
3.批準稅收減、免、退、延期繳納稅款權。
4.稅務檢查權。
5.處罰權。
6.國家賦予的其他權利。
7.稅款征收權:依法計征權、核定稅款權、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權、追征稅款權。
其中,追征稅款權的規定:
(1)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2)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5年。
(3)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征。
十二、納稅人的權利、義務(調整)
(一)納稅人的權利
1.知情權。
2.保密權。納稅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納稅人的情況保密。稅務機關將依法為納稅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保密。但根據法律規定,稅收違法行為信息不屬于保密范圍。
3.稅收監督權。
4.納稅申報方式選擇權。
5.申請延期申報權。
6.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權。
延期繳納稅款: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特殊困難 | (1)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2)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
申請時限 | 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 |
報送材料 | 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資產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 |
批準時限 | 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 【提示】同一筆稅款不得滾動審批 |
(二)納稅人的義務
1.依法進行稅務登記的義務。
稅務登記主要包括領取營業執照后的設立登記、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后的變更登記、依法申請停業、復業登記、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注銷登記等。
納稅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件不得轉借、涂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
2.依法設置賬簿、保管賬簿和有關資料以及依法開具、使用、取得和保管發票的義務。
3.財務會計制度和會計核算軟件備案的義務。
4.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的義務。
5.按時、如實申報的義務。
6.按時繳納稅款的義務。
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或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7.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
8.接受依法檢查的義務。
9.及時提供信息的義務。
10.報告其他涉稅信息的義務。
十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法律責任
(一)違反稅務管理的行為及處罰
1.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1)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
(2)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3)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4)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5)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2.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3.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4.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5.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欠稅行為及處罰
1.界定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超過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或者超過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確定的納稅期限未繳納的稅款。
【補充】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新增】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應繳納的欠稅及滯納金不再要求同時繳納,可以先行繳納欠稅,再依法繳納滯納金。
2.處罰
(1)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以欠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罰款。
(三)逃避繳納稅款行為及處罰
1.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
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刑事責任: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
(1)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10%以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2)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30%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對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4)對多次實施前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5)有上述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5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2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四)抗稅行為及處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是抗稅,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2.構成犯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3.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4.以暴力方法抗稅,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按傷害罪、殺人罪從重處罰,并處罰金。
(五)行賄行為及處罰
納稅人向稅務人員行賄,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
1.依照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倍以下的罰金;
2.對犯行賄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并處罰金;
3.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4.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六)騙稅行為及處罰
1.對騙稅行為,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出口退稅款,并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2.構成犯罪的
(1)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提示】1.納稅人繳納稅款后,采取規定的欺騙方法,騙取所繳納的稅款的,依照“逃避繳納稅款行為”規定進行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依照“騙稅行為”規定處罰。
2.稅務機關可以在規定的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
(七)其他違法行為及處罰
1.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未依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或者未按規定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沒收違法所得外,可以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4.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有關情況時,有關單位拒絕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拼著一切代價,奔你的前程。希望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小伙伴們都能夠順利通過稅務師考試!快一起努力學習吧!
(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涉稅服務實務》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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