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管理體制、登記、賬簿及憑證、票證、納稅申報_2021年《涉稅服務實務》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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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稅務管理體制、登記、賬簿及憑證、票證、納稅申報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實務》第二章 稅務管理概述
【知識點】稅務管理體制、登記、賬簿及憑證、票證、納稅申報
稅務管理體制、登記、賬簿及憑證、票證、納稅申報
一、稅務管理體制
1.稅務管理體制是指在中央與地方,以及地方各級政府之間劃分稅收管理權限的一種制度,是稅收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稅收管理權限包括稅收立法權和稅收管理權兩個方面。
2.分稅制下的稅務管理體制
分稅制是指在劃分中央與地方政府事權的基礎上,按照稅種劃分中央與地方財政收入的一種財政管理體制。
(1)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權范圍。
(2)按稅種劃分中央與地方收入:中央稅、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地方稅。
(3)2018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公告,將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并,具體承擔所轄區內的各項稅收、非稅收入征管等職責。
國稅地稅機構合并后,實行以國家稅務總局為主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雙重領導管理體制。
二、稅務登記管理
1.稅務登記的內容
(1)【調整】設立稅務登記
“多證合一”登記模式的納稅人,無須單獨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首次辦理涉稅事宜時,對《“多證合一”登記信息確認表》進行確認后,領取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可作為稅務登記證使用。
“多證合一”改革之外的其他組織,應當依法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2)變更稅務登記
納稅人發生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①改變納稅人名稱、法定代表人的;
②改變住所、經營地點的(不含改變主管稅務機關的);
③改變經濟性質或企業類型的;
④改變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的;
⑤改變產權關系的;
⑥改變注冊資金的。
【辦理流程】【調整】
(1)市場監管等部門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向市場監管等部門申報辦理變更登記,稅務機關接收市場監管等部門變更信息,經納稅人確認后更新系統內的對應信息,完成變更稅務登記。
(2)非市場監管部門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直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3)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發生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辦理注銷變更稅務登記:
①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的;
②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
③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或產權關系變更而涉及改變主管稅務機關的;
④納稅人發生的其他應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情況的。
【辦理流程】納稅人辦理清稅申報及注銷稅務登記,應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
【提示】稅務登記的內容,詳見第四章《稅務登記代理》。
2.稅務登記的管理
(1)稅務登記證的使用范圍
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機關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
①開立銀行賬戶;
②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③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
④領用發票;
⑤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
⑥辦理停業、歇業等。
(2)稅務登記的審驗
稅務機關對稅務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納稅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
【提示】跨區域經營涉稅事項,詳見第四章《稅務登記代理》。
三、賬簿、憑證管理
1.設置賬簿的范圍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
應自其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或者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日內,總賬、明細賬、日記賬以及其他輔助性賬簿。
(2)扣繳義務人
應當自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
【提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會計制度健全,能夠通過計算機正確、完整計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情況的,其計算機輸出的完整的書面會計記錄,可視同會計賬簿。
(3)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納稅人
可以聘請經批準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專業機構或經稅務機關認可的財會人員代為建賬和辦理賬務。
2.對納稅人財務會計制度及其處理辦法的管理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等信息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3.賬簿、憑證的保存和管理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賬簿、會計憑證、報表、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應當保存10年。
四、稅收票證管理【新增】
(一)稅收票證的概念
1.稅收票證
是指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法規,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協議,征收稅款、基金、費、滯納金、罰沒款等各項收入(以下統稱稅款)的過程中,開具的收款、退款和繳庫憑證。
稅收票證是納稅人實際繳納稅款或者收取退還稅款的法定證明。
稅務機關、代征代售人征收稅款時應當開具稅收票證。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時,納稅人要求扣繳義務人開具稅收票證的,扣繳義務人應開具。
2.稅收票證的基本要素
稅收票證號碼、征收單位名稱、開具日期、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稅種(費、基金、罰沒款)、金額、所屬時期等。
3.稅收票證的形式
(1)紙質形式。紙質稅收票證的基本聯次包括收據聯、存根聯、報查聯。
①收據聯交納稅人作完稅憑證;
②存根聯由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留存;
③報查聯由稅務機關做會計憑證或備查。
(二)稅收票證的種類和適用范圍
1.稅收繳款書
納稅人據以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以及代征代售人據以征收、匯總稅款的稅收票證。
2.稅收收入退還書
稅務機關依法為納稅人從國庫辦理退稅時使用的稅收票證。
3.稅收完稅證明
稅務機關為證明納稅人已經繳納稅款或者已經退還納稅人稅款而開具的紙質稅收票證。
4.出口貨物勞務專用稅收票證
由稅務機關開具,專門用于納稅人繳納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消費稅或者證明該納稅人再銷售給其他出口企業的貨物已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紙質稅收票證。
5.印花稅專用稅收票證
稅務機關或印花稅票代售人在征收印花稅時向納稅人交付、開具的紙質稅收票證。
【提示】《稅收繳款書(稅務收現專用)》《稅收繳款書(代扣代收專用)》《稅收繳款書(出口貨物勞務專用)》《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印花稅票和稅收完稅證明應當視同現金進行嚴格管理。
五、納稅申報
1.基本要求
納稅人必須依照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2.納稅申報的方式
自行申報、郵寄申報、電子方式、代理申報。
3.納稅申報的具體要求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論當期是否發生納稅義務,除經稅務機關批準外,均應按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
(2)實行定期定額方式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可以實行簡易申報、簡并征期等申報納稅方式。
(3)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4)延期申報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稅務機關核準,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
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準。
②經核準延期辦理延期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提示】
(1)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延期申報應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2)《關于延長2020年3月納稅申報期限有關事項的通知》稅總函〔2020〕37號
對按月申報的納稅人,在全國范圍內將納稅申報期限由3月16日延長至3月23日;對3月23日仍處于疫情防控一級響應的地區,可再適當延長納稅申報期限,由省稅務局依法按規定明確適用范圍和截止日期。
納稅人受疫情影響,在2020年3月份納稅申報期限內辦理申報仍有困難的,可以依法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延期申報。
4.“非接觸式”網上辦稅
2020年初,為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稅務機關開展“非接觸式”辦稅繳費事項,納稅人可依托電子稅務局等各類“非接觸式”繳費服務渠道,辦理各項主要涉稅事宜。
路是自己選的,后悔的話,也只能往自己的肚子里咽。希望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小伙伴們都能夠順利通過稅務師考試!快一起努力學習吧!
(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涉稅服務實務》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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