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論(2)_2021年《涉稅服務實務》預習考點
不經歷幾次跌倒,我們永遠學不會飛翔。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同學們,一起來看看今天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的考點內容吧!
相關推薦:預習必看!2021年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預習考點匯總
【內容導航】
導論(2)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實務》第一章 導論
【知識點】導論(2)
導論(2)
七、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
《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規程(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1號)
《關于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號)
稅務機關應當對稅務師事務所實施行政登記管理。
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是指稅務機關對在商事登記名稱中含有“稅務師事務所”字樣的行政相對人進行書面記載的行政行為。
未經行政登記不得使用“稅務師事務所”名稱,不能享有稅務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
對符合條件的行政相對人予以行政登記,頒發《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證書》。稅務師事務所字號不得與已經行政登記的稅務師事務所字號重復。
(一)稅務師事務所的設立條件
合伙人或股東的要求
(1)合伙人或者股東由稅務師、注冊會計師、律師擔任,其中稅務師占比應高于50%;
(2)稅務師、注冊會計師、律師不能同時在兩家以上的稅務師事務所擔任合伙人、股東或者從業。
(二)初始行政登記流程
1.未經行政登記不得使用“稅務師事務所”名稱,不能享有稅務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
2.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以下簡稱“省稅務機關”)負責本地區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
3.行政相對人辦理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稅務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表》;
(2)營業執照復印件;
(3)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4.省稅務機關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理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
符合行政登記條件的,將稅務師事務所名稱、合伙人或者股東、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職業資格人員等有關信息在門戶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公示期內有異議、但經調查異議不實的,予以行政登記,頒發紙質《登記證書》或者電子證書,證書編號使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5.省稅務機關在門戶網站、電子稅務局和辦稅服務場所對取得《登記證書》的稅務師事務所的相關信息進行公告,同時將《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表》報送國家稅務總局,抄送省稅務師行業協會。
6.不符合行政登記條件或者公示期內有異議、經調查確不符合行政登記條件的,出具《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不予登記通知書》并公告,同時將有關材料抄送市場監管部門。
(三)變更行政登記流程
稅務師事務所的名稱、組織形式、經營場所、合伙人或者股東、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辦理工商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行政登記。
(四)注銷行政登記流程
稅務師事務所注銷工商登記前,應當辦理終止行政登記。
稅務師事務所注銷工商登記前未辦理終止行政登記的,省稅務機關公告宣布行政登記失效。
八、稅務師的執業規則
(一)稅務師執業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拒絕出具有關報告
1.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實報告或者不當證明的;
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關資料和文件的;
3.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的要求,致使稅務師出具的報告不能對涉稅的重要事項作出正確表述的。
(二)稅務師出具報告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1.明知委托人對重要涉稅事項的處理與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相抵觸,而不予指明;
2.明知委托人對重要涉稅事項的處理會損害報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而予以隱瞞或者作不實的報告;
3.明知委托人對重要涉稅事項的處理會導致報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產生重大誤解,而不予指明;
4.明知委托人對重要涉稅事項的處理有其他不實內容,而不予指明。
(三)稅務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1.執業期間,買賣委托人的股票、債券;
2.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約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財物,或者利用執業之便,謀取其他不正當的利益;
3.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
4.向稅務機關工作人員行賄或指使、誘導委托人行賄;
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九、涉稅專業服務信用評價管理
【新增】涉稅專業服務信用管理,是指稅務機關對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從事涉稅專業服務情況進行信用評價,對從事涉稅服務人員的執業行為進行信用記錄。
1.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信用評價
實行信用積分和信用等級相結合方式。
全國涉稅專業服務信用信息平臺按照《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信用積分指標體系及積分規則》,自動生成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信用積分。
2.從事涉稅專業服務人員信用記錄
實行信用積分和執業負面記錄相結合方式。
全國涉稅專業服務信用信息平臺按照《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個人信用積分指標體系及積分記錄規則》自動生成從事涉稅服務人員信用積分。
十、涉稅專業服務關系的確立、變更、終止
(一)涉稅專業服務關系的確立
1.【調整】涉稅專業服務關系確立的前提
(1)委托項目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涉稅服務人員可以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委托人的委托從事規定范圍內的涉稅專業服務,不得超越法律規定范圍從事涉稅服務。
(2)受托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涉稅服務人員必須接受稅務機關實名制管理。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機構和從事涉稅服務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專業資格證書編號、業務委托協議等實名信息。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應當于首次提供涉稅專業服務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人員)基本信息采集表》。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該表。
(3)簽訂涉稅專業服務協議書。
涉稅專業服務關系確立必須書面簽訂(或其他法律認可的電子方式)涉稅專業服務協議書,不得以口頭或其他形式
未經簽訂涉稅專業服務協議書而擅自開展涉稅專業服務業務的,不受法律保護。
2.【調整】涉稅專業服務關系確立程序及形式
(1)準備階段
(2)協議書簽約階段
業務委托協議書應當載明委托方、受托方名稱、服務事項、服務權限、服務期限以及其他應明確的事項,并由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涉稅服務人員和委托方簽名蓋章。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應當于首次為委托人提供業務委托協議約定的涉稅專業服務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涉稅專業服務協議要素信息采集表》。
業務委托協議發生變更或者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該表。
(二)涉稅專業服務關系的變更
1.委托項目發生變化;
2.涉稅專業服務人員發生變化;
3.由于客觀原因,需要延長完成協議時間。
(三)涉稅專業服務關系的終止
涉稅服務業務委托協議約定的服務期限屆滿或服務事項完成,涉稅服務關系自然終止。
1.委托方在服務期限內可單方終止服務行為
2.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在服務期限內可單方終止服務行為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在服務期限內可單方終止服務行為:
(1)涉稅服務人員未按涉稅專業服務協議的約定提供服務;
(2)涉稅專業服務機構被注銷資格;
(3)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破產、解體或者被解散。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在服務期限內可單方終止服務行為
(1)委托人死亡或者解體、破產;
(2)委托人自行實施或者授意涉稅服務人員實施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勸告后仍不停止違法活動;
(3)委托人提供虛假生產經營情況和財務會計資料,造成涉稅服務錯誤的。
【提示】委托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如遇特殊情況需要終止服務行為的,提出終止的一方應及時通知另一方,終止的具體事項由雙方協商解決。
十一、涉稅專業服務的法律責任
(一)委托方的法律責任
如果委托方違反涉稅專業服務協議的規定,致使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涉稅服務人員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涉稅服務協議,由此而產生法律后果的法律責任應全部由委托方承擔。
納稅人除了應按規定承擔本身應承擔的稅收法律責任以外,還應按規定向受托方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
【鏈接1】稅收法律責任不轉嫁性
【鏈接2】第二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法律責任
(二)受托方的法律責任
1.民法責任: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涉稅服務人員如因工作失誤或未按期完成涉稅專業服務事務等未履行涉稅專業服務職責,給委托方造成不應有的損失的,應由受托方負責。
2.行政責任: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對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處以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3.《監督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監督管理
第一大類:違規行為與監管措施
【違規行為】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用稅務師事務所名稱未辦理行政登記的;
【提示】逾期不改正的,省稅務機關應當提請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2)未按照辦稅實名制要求提供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和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實名信息的;
(3)未按照業務信息采集要求報送從事涉稅專業服務有關情況的;
(4)報送信息與實際不符的;
(5)拒不配合稅務機關檢查、調查的;
(6)其他違反稅務機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監管措施】
(1)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約談;
(2)逾期不改正的,由稅務機關降低信用等級或納入信用記錄,暫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稅業務(暫停時間不超過六個月);
(3)情節嚴重的,由稅務機關納入涉稅服務失信名錄,予以公告并向社會信用平臺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稅業務,稅務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大類:違規行為與監管措施
【違規行為】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委托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相關規定被處罰的;
(2)未按涉稅專業服務相關業務規范執業,出具虛假意見的;
(3)采取隱瞞、欺詐、賄賂、串通、回扣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業務,損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的;
(4)利用服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5)以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名義敲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
(6)向稅務機關工作人員行賄或者指使、誘導委托人行賄的;
(7)其他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
【監管措施】
(1)由稅務機關列為重點監管對象,降低信用等級或納入信用記錄,暫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稅業務(暫停時間不超過六個月);
(2)情節較重的,由稅務機關納入涉稅服務失信名錄,予以公告并向社會信用平臺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稅業務,稅務機關不予受理;
(3)情節嚴重的,其中,稅務師事務所由省稅務機關宣布《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證書》無效,提請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提請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取消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登記、收回其職業資格證書并向社會公告,其他涉稅服務機構及其從事涉稅服務人員由稅務機關提請其他行業主管部門及行業協會予以相應處理。
(三)共同法律責任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涉稅服務人員與被代理人如果互相勾結、偷稅抗稅、共同違法,應按共同違法論處,雙方都要承擔法律責任。涉及刑事犯罪的,還要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十二、稅務師的職業道德
(一)稅務師職業道德的概念及內涵
1.稅務師行業職業道德,是指涉稅服務人員提供涉稅專業服務應當遵守的職業品德、職業紀律、職業判斷、專業勝任能力等行業規范的總稱。
2.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應當恪守獨立、客觀、公正、誠信的原則。
3.稅務師事務所涉稅服務人員應當具備和保持應有的專業勝任能力和職業判斷能力,并履行保密義務。
(二)稅務師事務所涉稅服務人員職業道德基本要求
1.誠信
稅務師事務所涉稅服務人員在提供涉稅服務活動中應當正直自律、誠實守信,規范服務。
2.獨立性
稅務師事務所涉稅服務人員在提供涉稅專業服務過程中應當秉持良好的職業操守,保持獨立性。
(1)稅務師事務所涉稅服務人員從事涉稅鑒證、納稅情況審查業務,必須從實質上保持獨立性。
(2)稅務師事務所涉稅服務人員從事納稅申報代理、一般稅務咨詢、專業稅務顧問、稅收策劃、其他稅務事項代理、其他涉稅服務業務,應當從形式上保持獨立性。
(3)稅務師事務所涉稅服務人員承辦業務,如與委托人存在以下利害關系之一,可能影響業務公正執行的,應當主動向所在的稅務師事務所說明情況并請求回避。
所稱利害關系主要包括:
①與委托人存在密切的商業關系或者涉及直接的經濟利益;
②稅務師事務所的收入過度依賴于委托人;
③承辦業務的涉稅服務人員受雇于該委托人;
④稅務師事務所受到解除業務關系的威脅;
⑤與委托人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
⑥執業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利益沖突關系;
⑦其他可能影響業務公正執行的情況。
3.客觀公正
(1)稅務師事務所涉稅服務人員不得偽造證據,不得改變證據的內容、形式及屬性,不得有意忽視證據。
(2)委托人提供不實資料的,稅務師事務所涉稅服務人員應當終止提供涉稅服務。
(3)稅務師事務所涉稅服務人員不得違反涉稅專業服務相關業務規范提供服務,出具虛假意見。
4.專業勝任能力
5.保密義務
每一天的努力只是為了讓遠方變得更近一些。希望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小伙伴們都能夠順利通過稅務師考試!快一起努力學習吧!
(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涉稅服務實務》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