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論(1)_2021年《涉稅服務實務》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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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導論(1)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實務》第一章 導論
【知識點】導論(1)
導論(1)
一、稅務師的概念
基本概念 | 稅務師是在境內取得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相關業務的專業人員 |
執業內容 | 稅務師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托下,從事相關涉稅事宜;接受其他委托人的委托,對涉稅事項進行審查,作出結論、出具鑒定和證明 |
執業機構 | 稅務師執業,主要依托于稅務師事務所,也可以依托其他涉稅專業服務機構 |
法律責任 | 稅務師事務所及稅務師應當對其出具的鑒證報告及其他執業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
二、稅務師的服務范圍
【新增】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可以從事下列涉稅業務:
1.納稅申報代理。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的資料進行歸集和專業判斷,代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進行納稅申報準備和簽署納稅申報表、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相關文件。
2.一般稅務咨詢。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日常辦稅事項提供稅務咨詢服務。
3.專業稅務顧問。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涉稅事項提供長期的專業稅務顧問服務。
4.稅收策劃。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經營和投資活動提供符合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的納稅計劃、納稅方案。
5.涉稅鑒證。按照法律、法規以及依據法律、法規制定的相關規定要求,對涉稅事項真實性和合法性出具鑒定和證明。
6.納稅情況審查。接受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委托,依法對企業納稅情況進行審查,作出專業結論。
7.其他稅務事項代理。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托,代理建賬記賬、發票領用、減免退稅申請等稅務事項。
8.其他涉稅服務。
【重點】
1.前款第3項至第6項涉稅業務(專業稅務顧問、稅收策劃、涉稅鑒證、納稅情況審查),應當由具有稅務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三所)資質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從事,相關文書應由稅務師、注冊會計師、律師(三師)簽字,并承擔相應的責任。(三所三師)
2.稅務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應當于完成第3項至第6項涉稅業務的次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專項業務報告要素信息采集表》。(新)
3.稅務機關規定必須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自行辦理的涉稅事宜,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涉稅服務人員不得代辦。
三、稅務師行業的特點
1.主體資格的特定性:接受涉稅服務的一方、提供服務的一方
【新增】
(1)接受涉稅專業服務的一方:
①負有納稅義務或扣繳稅款義務的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
②需要了解第三方涉稅事項的政府機關、其他機構或個人。
(2)提供服務的一方: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稅務師、稅務師事務所和其他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涉稅服務人員。
2.涉稅服務活動的公正性:公正性是稅務師執業的基本要求
3.法律約束性
4.執業活動的知識性與專業性
5.執業內容的確定性:八類業務鏈接:二、稅務師的服務范圍
除稅務機關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委托其代理外,稅務師不得代理應由稅務機關行使的行政職權。
6.執業服務有償性
7.稅收法律責任的不轉嫁性
【重要】
(1)稅務師從事的涉稅服務活動是一項民事活動,涉稅服務關系的建立并不改變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其本身所固有的稅收法律責任的承擔。
(2)無論出于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原因,還是由于稅務師的原因,其承擔者均應為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而不能因為建立了涉稅服務關系而轉移征納關系,即轉移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法律責任。
(3)但稅收法律責任的不轉嫁性,并不意味著稅務師在執業過程中可以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益不負責任。若因稅務師工作過失而導致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產生損失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程序向涉稅服務人員提出賠償要求。
【提示】稅收法律責任的不轉嫁性,是本章可出簡答題的知識點。
四、稅務師的執業原則
1.自愿委托原則
2.依法涉稅專業服務原則
3.獨立、公正原則
4.維護國家利益和保護委托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重要】依法涉稅專業服務原則
(1)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機構必須是依法成立的;
(2)承辦涉稅專業服務業務所有執業活動必須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進行;
(3)涉稅文書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
(4)依照稅法規定正確計算涉稅專業服務對象應納或應扣繳的稅款;
(5)在涉稅專業服務對象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
五、涉稅專業服務制度的產生與發展
1.涉稅專業服務制度的規范管理
1994年《稅務代理試行辦法》
2015年注冊稅務師職業資格由準入類調整為水平評價類,更名為“稅務師”
2017年《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3號)
2.稅務師必須要學習的重要文件:《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發布的重要意義
(1)貫徹落實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工作要求,稅務機關將全面開放涉稅專業服務市場,建立健全監管制度,促進涉稅專業服務規范發展;
(2)貫徹落實稅收征管體制改革,為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在優化納稅服務、提高征管效能方面發揮作用;
(3)貫徹落實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促進行業轉型升級健康發展。
3.配套文件
(1)《涉稅專業服務信息公告與推送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2號):行政登記、實名制管理、業務信息采集、檢查調查。
(2)《涉稅專業服務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8號):加強涉稅專業服務信用管理。
(3)《關于采集涉稅專業服務基本信息和業務信息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9號):落實涉稅專業服務實名制管理和業務信息采集制度的具體規定。
(4)《關于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個人信用積分指標體系及積分記錄規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0號):建立和完善個人信用記錄形成機制。
4.稅務師行業發展的總體目標和應堅持的原則
2020年稅務師行業發展的總體目標
(1)堅持黨的領導,推動黨建引領和促進行業發展;
(2)堅持市場化,推動行業轉型升級;
(3)堅持法制化,推動執業環境不斷優化;
(4)堅持專業化,推動多層次人才培養體系建設;
(5)堅持智能化,推動稅務師行業發展與新技術深度融合;
(6)堅持國際化,推動國際交流合作不斷深化;
(7)堅持信用化,推動行業自律管理更加高效。
六、稅務師的權利和義務
(一)稅務師的權利(6項)
1.有權依照《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規定的范圍,代理由委托人委托的代理事宜;稅務師對委托人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行為的委托,有權拒絕。
2.依法從事涉稅專業服務業務,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團體、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3.可以向稅務機關查詢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
4.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有關會計、經營等涉稅資料(包括電子數據),以及其他必要的協助。
5.可以對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向稅務機關提出意見和修改建議;可以對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批評或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
6.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稅務師的義務(6項)
1.在對外出具的涉稅文書上簽字蓋章,并對其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2.發現委托人有違規行為并可能影響審核報告的公正、誠信時,應當予以勸阻;勸阻無效,應當終止執業。
3.對執業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4.對業務助理人員的工作進行指導與審核,并對其工作結果負責。
5.與委托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委托人有權要求其回避。
6.更新知識,提高技能,接受后續教育培訓。
我們的一代也是這樣的在斗爭中和可怕的考驗中鍛煉出來的,學習了不在生活面前屈服。希望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小伙伴們都能夠順利通過稅務師考試!快一起努力學習吧!
(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涉稅服務實務》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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