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薪金及三項費用稅前扣除的審核_2020年《涉稅服務實務》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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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工資薪金及三項費用稅前扣除的審核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實務》第九章—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與納稅審核
【知識點】工資薪金及三項費用稅前扣除的審核
工資薪金及三項費用稅前扣除的審核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工資、薪金: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一、“合理工資薪金”
1.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
2.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①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②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③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④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⑤有關工資、薪金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二、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四、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1.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
2.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
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五、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六、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工資薪金“合理性”條件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七、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
股權激勵: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進行的長期性激勵。股權激勵實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
1.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后立即可以行權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據實際行權時該股票的公允價格與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和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2.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后,需待一定服務年限或者達到規定業績條件(“等待期”)方可行權的:
(1)上市公司等待期內會計上計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不得在對應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
(2)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權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據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3.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以實際行權日該股票的收盤價格確定。
4.在我國境外上市的居民企業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管理辦法》的規定建立職工股權激勵計劃,且在企業會計處理上,也按我國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處理的,其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可以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涉稅分析圖
納稅審核
1.工資薪金—通常是企業內部自制憑證,“無票”的部分,而且是企業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尤其是科技創新、高新技術、服務業等“人力”成本居高的行業,是稅務師作納稅審核的重要關注點。
但社保和個稅均由稅務機關征收后,企業的“工資薪金”成為雙刃劍,在“做高工資”和“做低工資”之間“迷?!薄?/p>
2.審核納稅人實際支出的工資總額,是否符合稅法規定的內容,是否存在將非工資性質的支出列入工資總額。
企業內控制度、職工名單、工資支付清單、個人所得稅扣繳信息等,多口徑比對數據。
3.審核納稅人有無將應由“管理費用”列支的離退休職工工資及6個月以上病假人員工資計入生產成本。
4.有無將在建工程,固定資產安裝、清理等發生的工資計入生產成本。
5.審核有無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混淆費用支出問題,將不屬于工資性的勞務費誤做為工資薪金支出,擴大“三項費用”的計算基數。
【鏈接】增值稅、個人所得稅
尤其是,2019年1月1日,個人所得稅改革后,“勞務派遣”備受關注。
6.審核國有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
超標部分不得計入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7.審核“應付職工薪酬”明細賬,應付職工薪酬核算的范圍與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范圍不同。
稅法規定的工資薪金是企業按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三費、五險、一金”。
超標的工資薪金不能作為計算“三費”的稅前扣除限額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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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涉稅服務實務》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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