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項費用稅前扣除的審核_2020年《涉稅服務實務》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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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三項費用稅前扣除的審核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實務》第九章—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與納稅審核
【知識點】三項費用稅前扣除的審核
三項費用稅前扣除的審核
一、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二、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三、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自2018年1月1日起,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一)職工福利費
1.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2.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3.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4.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該單獨設置賬冊,進行準確核算。
沒有單獨設置賬冊準確核算的,稅務機關應責令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改正。
逾期仍未改正的,稅務機關可對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進行合理的核定。
不屬于職工福利費的開支:
1.離退休職工的費用(醫療,統籌外費用);
離退休職工參加社會統籌,企業再為這些人員支付的醫藥費、生活補貼、書刊費等,不能在企業列支。如果離退休人員沒有參加社會統籌,企業為這些人員支付的上述費用可以作為企業福利費支出。
2.被辭退職工的補償金(工資支出);
3.職工勞動保護費(單獨列支);
4.職工在病假、生育假、探親假期間領取到補助;
5.職工的學習費;
6.職工的伙食補助費(按月發的午餐補、出差伙食補);
7.企業給職工發放的“年貨”、“過節費”、節假日物資及組織職工旅游支出。
(二)工會經費
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委托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的,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也可憑合法、有效的工會經費代收憑據依法在稅前扣除。
(三)職工教育經費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自2018年1月1日起,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結轉以后納稅年度扣除。
1.軟件生產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以全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軟件生產企業應準確劃分職工教育經費中的職工培訓費支出,對于不能準確劃分的,以及準確劃分后職工教育經費中扣除職工培訓費用的余額,一律按照工資、薪金總額8%的比例扣除。
2.航空企業實際發生的飛行員養成費、飛行訓練費、乘務訓練費、空中保衛員訓練費等空勤訓練費用,根據規定,可以作為航空企業運輸成本在稅前扣除。
3.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軟件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應單獨進行核算并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4.核力發電企業為培養核電廠操縱員發生的培養費用,可作為企業的發電成本在稅前扣除。
企業應將核電廠操縱員培養費與員工的職工教育經費嚴格區分,單獨核算,員工實際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得計入核電廠操縱員培養費直接扣除。
【提示】
“工資薪金總額”:企業按照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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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涉稅服務實務》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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