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的審核_2020年《涉稅服務實務》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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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發票的審核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實務》第五章-發票領用與審核代理
【知識點】發票的審核
發票的審核
一、取得發票的基本要求
1.取得與經營活動相符的發票。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2.使用發票時不得發生的行為
(1)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
(2)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不得拆本使用發票;
(3)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使用范圍;
(4)禁止倒買倒賣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
(5)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
3.發票的真偽鑒別
偽造的虛假發票,不能作為財務核算、稅前扣除等有效憑證,發票的真偽鑒別是發票使用審核的首要內容。
發票真偽的鑒別方法:
(1)依據發票的防偽措施鑒別;
(2)通過發票查驗平臺查驗;
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3)申請稅務機關進行鑒別。
二、取得發票的合法有效審核
取得的發票符合規定,才是合法有效的憑證,才能用于會計核算、增值稅抵扣和稅前扣除。
1.審核發票記載的業務真實性
2.審核發票開具的規范性
(1)購買方信息是否相符;
(2)發票的內容是否填寫齊全;
(3)發票專用章是否按規定加蓋;
(4)發票的填寫是否符合規范;
(5)發票的備注欄是否按規定注明。
3.審核發票開具的內容邏輯性
(1)適用稅率或征收率是否準確;
(2)計量單位是否符合常規;
(3)單價是否大幅偏離公允價值。
三、進項稅額用于抵扣或出口退稅的發票認證
1.認證方式
(1)到稅務機關認證;
(2)掃描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上傳遠程認證方式;
(3)2016年起對納稅信用A級取消認證,通過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件登錄本省增值稅發票平臺,查詢、選擇用于申報抵扣或者出口退稅的增值稅發票信息。隨后擴大到納稅信用B級及其他納稅人;
(4)2018年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作為抵扣憑證,登錄本省增值稅發票平臺,查詢、選擇用于申報抵扣的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信息;
(5)2019年3月1日起,取消增值稅發票認證的納稅人范圍擴大至全部一般納稅人。一般納稅人取得增值稅發票后,可自愿使用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于申報抵扣、出口退稅或者代辦退稅的增值稅發票信息。
2.認證有效期限
(1)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并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稅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或出口退稅;
(2)自2018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符合規定的通行費電子發票后,應當自開具之日起360內登陸本省(區、市)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于申報抵扣的通行費電子發票信息。
3.逾期認證
一般納稅人發生真實交易但由于客觀原因造成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等扣稅憑證未能按照規定期限辦理認證、確認或者稽核比對的(逾期認證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逐級上報,由省級稅務局認證并稽核比對后,對比對相符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允許納稅人繼續抵扣其進項稅額。
客觀原因包括如下類型:
(1)因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2)增值稅扣稅憑證被盜、搶,或者因郵寄丟失、誤遞導致逾期;
(3)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增值稅扣稅憑證,納稅人不能正常履行申報義務,或者稅務機關信息系統、網絡故障,未能及時處理納稅人網上認證數據等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4)買賣雙方因經濟糾紛,未能及時傳遞增值稅扣稅憑證,或者納稅人變更納稅地點,注銷舊戶和重新辦理稅務登記的時間過長,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5)由于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6)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4.逾期申報抵扣
(1)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等扣稅憑證已認證或已采集上報信息但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抵扣;
(2)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稽核比對結果相符但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抵扣;
(3)屬于真實交易且符合規定的客觀原因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允許納稅人繼續申報抵扣其進項稅額;
(4)一般納稅人除客觀原因規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未按期申報抵扣的,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
客觀原因包括如下類型:
(1)因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未按期申報抵扣;
(2)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封存納稅人賬簿資料,導致納稅人未能按期辦理申報手續;
(3)稅務機關信息系統、網絡故障,導致納稅人未能及時取得認證結果通知書或稽核結果通知書,未能及時辦理申報抵扣;
(4)由于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致未能按期申報抵扣;
(5)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增值稅專用發票丟失
1.丟失抵扣聯
(1)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2)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2.丟失發票聯
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3.丟失發票聯和抵扣聯
(1)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可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或《丟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2)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可憑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和《證明單》留存備查。
五、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認定處理
走逃(失聯)企業,是指不履行稅收義務并脫離稅務機關監管的企業。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稅務機關通過實地調查、電話查詢、涉稅事項辦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對企業和企業相關人員查無下落的,或雖然可以聯系到企業代理記賬、報稅人員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聯系到企業實際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該企業為走逃(失聯)企業。
1.走逃(失聯)企業存續經營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對應屬期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簡稱異常憑證)范圍:
(1)商貿企業購進、銷售貨物名稱嚴重背離的;
生產企業無實際生產加工能力且無委托加工,或生產能耗與銷售情況嚴重不符,或購進貨物并不能直接生產其銷售的貨物且無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蹤不納稅申報,或雖然申報但通過填列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相關欄次,規避稅務機關審核比對,進行虛假申報的。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異常憑證,尚未申報抵扣或申報出口退稅的,暫不允許抵扣或辦理退稅;
已經申報抵扣的,一律先作進項稅額轉出;
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按照異常憑證所涉及的退稅額對該企業其他已審核通過的應退稅款暫緩辦理出口退稅,無其他應退稅款或應退稅款小于涉及退稅額的,可由出口企業提供差額部分的擔保。
經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或出口退稅相關規定的,企業可繼續申報抵扣,或解除擔保并繼續辦理出口退稅。
3.異常憑證由開具方主管稅務機關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稅務機關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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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涉稅服務實務》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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