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的違章處理_2020年《涉稅服務實務》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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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發票的違章處理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實務》第五章-發票領用與審核代理
【知識點】發票的違章處理
發票的違章處理
1.違反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1)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
(2)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3)擴大發票使用范圍的;
(4)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
(5)跨規定區域開具發票的;
(6)未按照規定繳銷發票的;
(7)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
2.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3.違反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代開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1)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的。
5.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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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涉稅服務實務》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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