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納稅審核_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每日一考點
備考稅務師的考生朋友們,每個人都渴望取得成功,但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夠取得成功,通往成功的道路是崎嶇蜿蜒的,只有意志堅定的人才能走到終點。
【考點:印花稅納稅審核】
一、納稅義務人的審核
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在中國境內書立、使用、領受印花稅法所列舉的憑證并應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上述單位和個人,按照書立、使用、領受應稅憑證的不同,可以分別確定為立合同人、立據人、立賬簿人、領受人、使用人和各類電子應稅憑證的簽訂人。
1.立合同人。
指合同的當事人。所謂當事人,是指對憑證有直接權利義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擔保人、證人、鑒定人。
2.立據人。
產權轉移書據的納稅人是立據人。立據人是指土地、房屋權屬轉移過程中買賣雙方的當事人。
3.立賬簿人。
營業賬簿的納稅人是立賬簿人。所謂立賬簿人,指設立并使用營業賬簿的單位和個人。
4.領受人。
權利、許可證照的納稅人是領受人。領受人,是指領取或接受并持有該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
5.使用人。
在國外書立、領受,但在國內使用的應稅憑證,其納稅人是使用人。
6.各類電子應稅憑證的簽訂人。
即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的當事人。
【提示】對應稅憑證,凡由.兩方或兩方以上當事人共同書立的,其當事人各方都是印花稅的納稅人,應各就其所持憑證的計稅金額履行納稅義務。
二、稅目與稅率的審核
(一)稅目
稅目 | 具體內容 |
1.購銷合同 | 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貿易等合同。此外,還包括出版單位與發行單位之間訂立的圖書、報紙、期刊和音像制品的應稅憑證,發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與電網之間(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南方電網公司系統內部各級電網互供電量除外)簽訂的購售電合同。 【提示】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
2.加工承攬合同 | 包括加工、定做、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 |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 包括勘察、設計合同。 |
4.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 包括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包括總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 |
5.財產租賃合同 | 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合同,還包括企業、個人出租門店、柜臺等簽訂的合同。 |
6.貨物運輸合同 | 包括民用航空、鐵路運輸、海上運輸、公路運輸和聯運合同,以及作為合同使用的單據。 |
7.倉儲保管合同 | 包括倉儲、保管合同,以及作為合同使用的倉單、棧單等。 |
8.借款合同 | 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與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合同,以及只填開借據并作為合同使用、取得銀行借款的借據。 【提示】融資租賃合同也屬于借款合同。 |
9.財產保險合同 | 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保險合同,以及作為合同使用的單據。財產保險合同,分為企業財產保險、機動車輛保險、貨物運輸保險、家庭財產保險和農牧業保險五大類。 |
10.技術合同 | 包括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合同,以及作為合同使用的單據。 【提示】(1)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申請權轉讓和非專利技術轉讓。(2)一般的法律、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于技術咨詢,其所立合同不貼印花。 |
11.產權轉移書據 | 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等權利轉移合同。 |
12.營業賬簿 | 指單位或者個人記載生產經營活動的財務會計核算賬簿。營業賬簿按其反映內容的不同,可分為記載資金的賬簿和其他賬簿。記載資金的賬簿,是指反映生產經營單位資本金數額增減變化的賬簿。其他賬簿,是指除上述賬簿以外的有關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內容的賬簿,包括日記賬簿和各明細分類賬簿。 |
13.權利、許可證照 | 包括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 |
(二)稅率
印花稅的稅率有兩種形式,即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印花稅稅目、稅率見下表。
稅目 | 范圍 | 稅率 | 納稅人 | 說明 |
1.購銷合同 | 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 | 按購銷金額0.3‰貼花 | 立合同人 | |
2.加工承攬合同 | 包括加工、定做、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 | 按加工或承攬收入0.5‰貼花 | 立合同人 | |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 包括勘察、設計合同 | 按收取費用0.5‰貼花 | 立合同人 | |
4.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 包括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 按承包金額0.3‰貼花 | 立合同人 | |
5.財產租賃合同 | 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合同 | 按租賃金額1‰貼花。稅額不足1元,按1元貼花 | 立合同人 | |
6.貨物運輸合同 | 包括民用航空運輸、鐵路運輸、海上運輸、內河運輸、公路運輸和聯運合同 | 按運輸費用0.5‰貼花 | 立合同人 | 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
7.倉儲保管合同 | 包括倉儲、保管合同 | 按倉儲保管費用1‰貼花 | 立合同人 | 倉單或棧單 作為合同使 用的,按合同貼花 |
8.借款合同 | 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 按借款金額0.05‰貼花 | 立合同人 | 單據作為合 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
9.財產保險合同 | 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 | 按收取保險費1‰貼花 | 立合同人 | 單據作為合 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
10.技術合同 | 包括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合同 | 按所記載金額0.3‰ 貼花 | 立合同人 | |
11.產權轉移書據 | 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土地使用權岀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商品房銷售合同 | 按所記載金額0.5‰貼花 | 立據人 | |
12.營業賬簿 | 生產、經營用賬冊 | 記載資金的賬簿, 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合計金額0.5‰貼花。其他賬簿按件貼花5元 | 立賬簿人 | |
13.權利、許可證照 | 包括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 | 按件貼花5元 | 領受人 |
【提示】(1)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買賣、繼承、贈與優先股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均依書立時實際成交金額,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計算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2)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賣、繼承、贈與上交所上市A股,按照內地現行稅制規定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內地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賣、繼承、贈與聯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稅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三、應納稅額的計算的審核
(一)計稅依據的一般規定
印花稅的計稅依據為各種應稅憑證上所記載的計稅金額。具體規定為:
1.購銷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記載的購銷金額。
2.加工承攬合同的計稅依據是加工或承攬收入的金額。具體規定為:
(1)對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和原材料金額的,應分別按“加工承攬合同”、“購銷合同”計稅,兩項稅額相加數,即為合同應貼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別記載,則應就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
(2)對于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輔助材料的加工合同,無論加工費和輔助材料金額是否分別記載,均以輔助材料與加工費的合計數,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對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額不計稅貼花。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的計稅依據為收取的費用。
4.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承包金額。
5.財產租賃合同的計稅依據為租賃金額;經計算,稅額不足1元的,按1元貼花。
6.貨物運輸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取得的運輸費金額(即運費收入),不包括所運貨物的金額、裝卸費和保險費等。
7.倉儲保管合同的計稅依據為收取的倉儲保管費用。
8.借款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借款金額。
(1)凡是一項信貸業務既簽訂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開借據的,只以借款合同所載金額為計稅依據計稅貼花;凡是只填開借據并作為合同使用的,應以借據所載金額為計稅依據計稅貼花。
(2)借貸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簽訂,規定最高限額,借款人在規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額內隨借隨還。對這類合同只以其規定的最髙限額為計稅依據,在簽訂時貼花一次,在限額內隨借隨還不簽訂新合同的,不再另貼印花。
(3)對借款方以財產作抵押,從貸款方取得一定數量抵押貸款的合同,應按借款合同貼花;在借款方因無力償還借款而將抵押財產轉移給貸款方時,應再就雙方書立的產權書據,按產權轉移書據的有關規定計稅貼花。
(4)對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的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應按合同所載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
(5)在貸款業務中,如果貸方系由若干銀行組成的銀團,銀團各方均承擔一定的貸款數額。借款合同由借款方與銀團各方共同書立,各執一份合同正本。對這類合同借款方與貸款銀團各方應分別在所執的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款金額計稅貼花。
(6)在基本建設貸款中,如果按年度用款計劃分年簽訂借款合同,在最后一年按總概算簽訂借款總合同,且總合同的借款金額包括各個分合同的借款金額的,這類基建借款合同,應按分合同分別貼花,最后簽訂的總合同,只就借款總額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額后的余額計稅貼花。
9.財產保險合同的計稅依據為支付(收取)的保險費,不包括所保財產的金額。
10.技術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載的價款、報酬或使用費。對技術開發合同,只就合同所載的報酬金額計稅,研究開發經費不作為計稅依據。單對合同約定按研究開發經費一定比例作為報酬的,應按一定比例的報酬金額貼花。
11.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為所載金額。
12.營業賬簿稅目中記載資金的賬簿的計稅依據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其他賬簿的計稅依據為應稅憑證件數。
13.權利、許可證照的計稅依據為應稅憑證件數。
(二)計稅依據的特殊規定
1.同一憑證,載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稅目稅率,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后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稅貼花。
2.應納稅額不足1角的,免納印花稅;1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5分的不計,滿 5分的按1角計算。
3.有些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如技術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收入,是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實現利潤分成的;財產租賃合同,只是規定了月(天)租金標準而無租賃期限的。對這類合同,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5元貼花,以后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4.商品購銷活動中,采用以貨換貨方式進行商品交易簽訂的合同,是反映既購又銷雙重經濟行為的合同。對此,應按合同所載的購、銷合計金額計稅貼花。合同未列明金額的,應按合同所載購、銷數量依照國家牌價或者市場價格計算應納稅額。
5.從2008年9月19日起,對證券交易印花稅政策進行調整,由雙邊征收改為單邊征收,即只對賣出方(或繼承、贈與A股、B股股權的出讓方)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買入方(受讓方)不再征稅。稅率仍保持1‰。
(三)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應納稅額=應稅憑證計稅金額(或應稅憑證件數)×適用稅率
四、稅收優惠的審核
1.對已繳納印花稅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稅。
2.對無息、貼息貸款合同免稅。
3.對房地產管理部門與個人簽訂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賃合同免稅。
4.對農牧業保險合同免稅。
5.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6.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
7.自2018年5月1日起,對按萬分之五稅率貼花的資金賬簿減半征收印花稅,對按件貼花五元的其他賬簿免征印花稅。
8.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管理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免征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應繳納的印花稅。
【提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五、征收管理的審核
(一)納稅方法
1.自行貼花辦法
這種辦法,一般適用于應稅憑證較少或者貼花次數較少的納稅人。
2.匯貼或匯繳辦法
這種辦法,一般適用于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稅人。
3.委托代征辦法
這一辦法主要是通過稅務機關的委托,經由發放或者辦理應納稅憑證的單位代為征收印花稅稅款。
(二)納稅環節
印花稅應當在書立或領受時貼花。具體是指在合同簽訂時、賬簿啟用時和證照領受時貼花。
(三)納稅地點
印花稅一般實行就地納稅。
(四)違章與處罰
印花稅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1.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的或者已粘貼在應稅憑證上的印花稅票未注銷或者未劃銷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2.已貼用的印花稅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繳或少繳印花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偽造印花稅票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處以2 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 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的納稅人,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未繳或少繳印花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同時撤銷其匯繳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小伙伴們,人的才能并不是天生的,而是依靠堅持不懈的努力,依靠勤奮學習換來的,要想順利通過稅務師考試,就要積極勤奮的學習。
說明:因考試政策、內容不斷變化與調整,東奧會計在線提供的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如有異議,請考生以權威部門公布的內容為準。
(注:以上內容選自李運河老師《涉稅服務實務》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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