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涉稅服務實務》預習考點:其他“營改增”行業
稅務師考試備考已經正式起航,考生們都做好準備了嗎?目前報名還未開始,考生可先針對舊教材進行細致學習,多掌握一些知識點。
【內容導航】
其他“營改增”行業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實務》專題二-增值稅
【知識點】其他“營改增”行業
其他“營改增”行業
①航空運輸服務:銷售額不包括代收的機場建設費和代售其他航空運輸企業客票而代收轉付的價款。
②客運場站服務:銷售額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承運方運費后的余額,從承運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增值稅,不得抵扣。
③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
a.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b.選擇上述辦法計算銷售額的試點納稅人,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④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按照3%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納稅人出租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11%)×3%
納稅人出租不動產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除個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5%)×5%
距離稅務師考試還有很長一段時間,考生們要抓緊時間努力備考,爭取一次性通過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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