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預習考點:納稅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稅務師備考預習階段已經開始,在開始投入學習時就盡量的養成良好的學習習慣,調整好心態,為后期更加緊張的復習做好準備。
【內容導航】
納稅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實務》第二章稅務管理概述
【知識點】納稅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納稅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1.納稅人的權利
(1)享受稅法規定的減稅免稅優待。
一般可分為兩種情況:
扶持性減稅、免稅
困難性減稅、免稅
(2)申請延期申報和延期繳納稅款的權利。
(3)依法申請收回多繳的稅款。
①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
②納稅人自結算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
(4)認為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不當,使納稅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損失的,納稅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賠償。
(5)納稅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對自己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及有關資料等保守秘密。
(6)納稅人按規定不負有代收、代扣、代繳義務的,有權依法拒絕稅務機關要求其執行代收、代扣、代繳稅款義務。
(7)納稅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有申請復議和向法院起訴及要求聽證的權利。
(8)納稅人有權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各種不法行為進行揭露、檢舉和控告;有權檢舉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9)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納稅人的義務
(1)依照稅法規定申請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注銷稅務登記,并按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不得轉借、涂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稅務登記證件。
(2)關于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納稅人的財務核算,根據規定,所有達到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均應按照規定建立賬簿。達不到建賬標準而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征收稅款的個體工商戶,均應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
(3)納稅人按規定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相關報表及資料;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辦理的,需報經稅務機關批準。
(4)納稅人必須按照稅法規定的納稅期限繳納稅款。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能超過3個月。
①特殊困難是指: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或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提示】貨幣資金包括銀行存款、庫存現金和其他貨幣資金。
②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并報送相關材料。
③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
(5)納稅人應按規定保管和使用發票。
(6)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應按照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
(7)納稅人要接受稅務機關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不得拒絕、隱瞞。
(8)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涉稅服務實務知識點不斷更新中,可以幫助考生對知識點深入的學習,加深對知識的理解,考生可以根據需求自行的選擇,參考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