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預習考點:稅務機關的權利
隨著我國稅務制度的不斷完善發展,稅務師的地位也會越來越受到重視,為了早知拿到證書,各位考生需要抓緊時間進行備考學習了。
【內容導航】
稅務機關的權利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實務》第二章稅務管理概述
【知識點】稅務機關的權利
稅務機關的權利
1.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建議權,稅收規章的制定權
2.稅收管理權
3.稅款征收權(最主要的職權)
(1)依法計征權;
(2)核定稅款權;
(3)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權;
(4)追征稅款權:
①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②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客觀原因),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5年。
③對偷稅、抗稅、騙稅的(主觀原因),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征。
4.批準稅收減、免、退、延期繳納稅款權。
為了照顧納稅人的某些特殊困難,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延期申報不同于延期納稅)
5.稅務檢查權。
6.處罰權。
7.國家賦予的其他權利。
涉稅服務實務知識點正在不斷更新,各位考生在參考的同時還應注意配合練習題將知識點進行鞏固學習,不斷的夯實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