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預習考點:涉稅服務范圍及規則
2018年稅務師報名工作預計將于4月份開始,備考學習已經可以開始,時間較為充裕,在報名前可以將教材整體熟悉一遍到兩遍,對于未來復習有較大的助益。
【內容導航】
涉稅服務的范圍及規則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實務》第一章導論
【知識點】涉稅服務的范圍及規則
涉稅服務的范圍及規則
一、涉稅服務的范圍
根據相關規定,稅務師可以承辦下列非涉稅鑒證業務和涉稅鑒證業務。
非涉稅鑒證業務 | 涉稅鑒證業務 |
(1)代辦稅務登記 (2)辦理納稅、退稅和減免稅申報 (3)建賬記賬 (4)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 (5)利用主機共享服務系統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提示】稅務師不能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只有稅務機關才能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6)代為制作涉稅文書 (7)開展稅務咨詢(顧問)、稅收籌劃、涉稅培訓等涉稅服務業務 | (1)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的鑒證 (2)企業稅前彌補虧損和財產損失的鑒證 (3)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稅務局規定的其他涉稅鑒證業務(如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土地增值稅清算的鑒證) |
二、涉稅服務中稅務師的執業規則
稅務師應當拒絕出具有關報告 | (1)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實報告或者不當證明的 (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關資料和文件的 (3)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的要求,致使稅務師出具的報告不能對涉稅的重要事項作出正確表述的 |
稅務師出具報告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 (1)明知委托人對重要涉稅事項的處理與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相抵觸,而不予指明 (2)明知委托人對重要涉稅事項的處理會損害報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而予以隱瞞或者作不實的報告 (3)明知委托人對重要涉稅事項的處理會導致報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產生重大誤解,而不予指明 (4)明知委托人對重要涉稅事項的處理有其他不實內容,而不予指明 |
稅務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 (1)執業期間,買賣委托人的股票、債券 (2)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約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財物,或者利用執業之便,謀取其他不正當的利益 (3)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 (4)向稅務機關工作人員行賄或者指使、誘導委托人行賄 (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
涉稅服務實務前期的學習內容概念性知識點的較多,主要考察考生的基礎和記憶能力,對稅務師業務進行理解,可以通過習題檢查學習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