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精選】《稅務代理實務》之房屋贈與中雙方的涉稅處理
【東奧小編】各位備考的學員,在學習的過程中,無論是做題還是看教材,都會遇到一些不理解和弄不懂的地方,這是大家可以通過東奧的答疑版塊向東奧的老師們請教。同時,也可以在東奧論壇進行交流討論。
答疑精選內容:《稅務代理實務》之房屋贈與中雙方的涉稅處理
【學員提問】
老師,您好!請問房子的贈予中,贈予方和受贈方各需要交什么稅,請分不同的情況,謝謝!
【東奧老師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不考慮稅收優惠的情況下,贈與方要繳納營業稅、城建稅和附加、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印花稅。受贈方要繳納契稅和印花稅。
另外,掌握稅收優惠的規定:
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免征收營業稅:
(一)離婚財產分割;
(二)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三)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四)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個人所得稅:
一、以下情形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土地增值稅:不征土地增值稅的房地產贈與行為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 1 )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瞻養義務人的行為。
(2)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教育、民政和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的行為。其中,社會團體是指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希望工程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減災委員會、中國紅十字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全國老年基金會、老區促進會,以及經民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其他非營利的公益性組織。
請參考“國稅函20041036號”的通知中,國家稅務總局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征收契稅問題做出規定,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時,不征收契稅。
如果是贈與是需要對承受人征收契稅的。
一、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不征契稅。
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權屬,屬于贈與行為,應征收契稅。
房屋繼承、贈與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稅目計征印花稅,繼承、贈與合同不按定額貼花,按雙方認定的價值或市場價值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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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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