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精選】《稅務代理實務》之個人所得稅納稅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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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精選內容:《稅務代理實務》之個人所得稅納稅審核
簡答題
李某受聘于一家技術咨詢服務公司,每月領取稅后工資5600元,公司每月按規定代扣代繳其個人所得稅。
(1)2013年6月1日,公司與任職15年的李某解除了聘用合同,李某取得一次性補償金120000元(該公司所在地上年度職工年均工資為20000元)。李某認為,自己取得的上述補償金為補償性質的收入,不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
(2)2013年6月8日,李某從外單位取得技術咨詢報酬50000元,將其中16000元通過國家機關捐贈給受災地區,李某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是5440元[(50000-16000)×(1-20%)×20%]。
(3)2013年6月1日~12月31日,將自有住房按市場價格出租給個人居住,月租金3000元。在不考慮其他稅費的情況下,李某認為應納的個人所得稅是3080元[(3000-800)×20%×7]。
(4)2013年8月,與一家證券交易所簽訂期限為6個月的勞務合同,合同約定李某每月為該交易所的股民講課四次,每次報酬1000元,李某認為每月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160元[(1000-800)×20%×4]。
問題:結合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分項指出李某計算的個人所得稅錯誤的原因,并計算出正確的應納稅額。
【正確答案】:
(1)根據稅法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如果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的三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如果是超過了三倍數額部分的,應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平均計算。李某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金是120000元,高于上年職工平均工資(20000元)的三倍,對于超過的部分,應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計算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計算如下:
①免征額=20000×3=60000(元);
②(120000-60000)/12-3500=1500(元),查表得出:稅率3%,速算扣除數0;
③應納稅額=(1500×3%-0)×12=540(元)。
(2)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如果應納稅所得額超過了20000元但沒有超過50000元的,應對超過部分加征5成的稅款,所以李某計算中適用的稅率有誤;個人通過國家機關捐贈給受災地區的個人所得,稅前扣除不得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30%,李某稅前多扣除捐贈額。
扣除限額=50000×(1-20%)×30%=12000(元),實際捐贈16000元,應按12000元在稅前扣除。
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50000×(1-20%)-12000]×30%-2000=6400(元)。
(3)按照規定個人按照市場價格出租的居住用房,應按 10%計算個人所得稅。
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3000-800)×10% ×7=1540(元)。
(4)李某計算有誤。個人取得的勞務報酬,如果屬于同一事項連續取得的收入應以1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1次計算應納的個人所得稅。
應納的個人所得稅=(1000×4-800)×20%=640(元)。
【學員提問】
1、50000*(1-20%)
2、50000*(1-20%)-12000
以上兩個值,用那個最終確定勞動報酬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東奧老師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是用第二個,這才是應納稅所得額即個稅的計稅依據。按下面的內容理解:
個稅中,對于公益性捐贈,計算應納的個稅,首先要計算扣除限額,扣除限額=未扣除捐贈前應納稅所得額的30%,然后用限額與實際捐贈額比較,決定稅前可以扣除的捐贈額,用未扣除捐贈前應納稅所得額-可以稅前扣除的捐贈額,就是應納稅所得額。
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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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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