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審核
1.一般規定: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2.具體規定: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4)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6)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7)納稅人發生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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