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務代理實務》重要沖刺知識點:特別規定的審核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務代理實務》重要沖刺知識點:特別規定的審核
【內容導航】:
1.特別規定的審核

本知識點屬于《稅務代理實務》第八章貨物和勞務稅納稅申報和納稅審核第一節特別規定的審核的內容。
【知識點】:特別規定的審核
印刷企業接受出版單位委托,自行購買紙張,印刷有統一刊號(CN)以及采用國際標準書號編序的圖書、報紙和雜志,按貨物銷售征收增值稅。
提示:如果印刷企業不自行購買紙張,而是由出版單位購買紙張,委托印刷企業印刷,屬于委托(受托)加工業務。印刷企業收取的印刷費按加工費收入計算繳納增值稅。
計算機軟件產品征收增值稅問題。
(1)納稅人銷售軟件產品并隨同銷售一并收取的軟件安裝費、維護費、培訓費等收入,應按照增值稅混合銷售的有關規定征收增值稅,并可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2)受托開發軟件產品,著作權屬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稅,著作權屬于委托方或屬于雙方共同擁有的,不征收增值稅,征收營業稅。
補充內容:財稅〔2011〕100號: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11]4號)的有關精神,進一步促進軟件產業發展,推動我國信息化建設,現將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通知如下:
1.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本地化改造后對外銷售,其銷售的軟件產品可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對進口軟件產品進行重新設計、改進、轉換等,單純對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漢字化處理不包括在內。
(3)納稅人受托開發軟件產品,著作權屬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稅,著作權屬于委托方或屬于雙方共同擁有的不征收增值稅;對經過國家版權局注冊登記,納稅人在銷售時一并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不征收增值稅(即征營業稅)。
2.軟件產品界定及分類
軟件產品,是指信息處理程序及相關文檔和數據。軟件產品包括計算機軟件產品、信息系統和嵌入式軟件產品。嵌入式軟件產品是指嵌入在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中并隨其一并銷售,構成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組成部分的軟件產品。
3.滿足下列條件的軟件產品,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以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政策:
(1)取得省級軟件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件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
(2)取得軟件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件產品登記證書》或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
責任編輯:荼蘼
- 上一個文章: 2014《稅務代理實務》重要沖刺知識點:兼營行為的審核
- 下一個文章: 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