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沖刺知識點:行政復議被申請人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沖刺知識點:行政復議被申請人。
【內容導航】:
1.行政復議被申請人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科目第1篇第五章行政復議法律制度第三節行政復議被申請人的內容。
【知識點】:行政復議被申請人
1.一般規定
解釋:行政復議被申請人,是指作出被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該組織為被申請人。
(3)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解釋1:對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的代征行為不服的,委托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解釋2:申請人對扣繳義務人的扣繳稅款行為不服的,主管該扣繳義務人的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4)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行政公署、區公所、街道辦事處、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該派出機關為被申請人。
(5)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如稅務所)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該派出機構為被申請人。
2.越權行為的處理
行政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對外以自己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解釋:對稅務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以自己名義對外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相關鏈接:(1)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或者派出機構在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種類越權)。(2)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超出法定授權范圍實施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實施該行為的機構或者組織為被告(幅度越權)。
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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