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
自2011年3月1日起,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不征收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
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征稅問題。
(1)凡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于平銷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征收營業稅。
(2)凡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征收營業稅。
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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