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_25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相信自己擁有無限潛能,堅持下去,一切便皆有可能。東奧會計在線在下文中整理了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同學們快來學習吧!
要約
要約邀請 |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意思表示) 【舉例】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 |||
要約 |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內容具體確定 (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 |||
要約生效 | 對話 | 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了解生效主義) | ||
非對話 | 其他 | 到達相對人時生效(到達生效主義) | ||
數據電文 | 當事人對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要約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 |||
指定特定系統 | 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生效 | |||
未指定特定系統 |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 | |||
要約生效 | 對要約人的拘束力(要約的形式拘束力) | 要約生效后,要約人在要約存續期間不得隨意變更或撤回 | ||
對受要約人的拘束力(要約的實質拘束力) | 受要約人因要約生效而獲得承諾的權利。要約一經受要約人承諾,合同即告成立 | |||
要約撤回 | 【針對尚未生效的要約】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 |||
要約撤銷 | 【針對已經生效的要約】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 |||
對話方式作出 | 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為受要約人所知道 | |||
非對話方式作出 | 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 |||
要約失效 | (1)要約被拒絕 (2)要約被依法撤銷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 |||
特殊要約 | 反要約 | 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進行擴張、限制或者變更后所作的“承諾”,本質上并非承諾而是新要約 | ||
懸賞廣告 | 以廣告的方式,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給予報酬的意思表示;懸賞廣告是對不特定的人發出的要約,相對人須以完成廣告中指定的行為作為承諾,方能成立合同 | |||
交叉要約 | 當事人雙方互為意思內容相同的要約。故交叉要約互達于相對人時,合同即成立 | |||
現物要約 | 未經訂購而當事人一方向相對人徑寄物品的行為;現物要約的相對人不負有承諾義務,但在要約人領回物品前負有保管義務 | |||
所屬章節:第九章 債法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4考季《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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