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的消滅_25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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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的消滅
1.清償
清償人 | 債務人、債務人的代理人、第三人(該第三人僅為清償人,不具有債務人身份) | |
基于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清償可以由第三人進行;若第三人的清償能使債權人得到滿足,且對債權人并無不利時,第三人的清償應為有效,債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 ||
(1)由第三人履行: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向債權人代為履行;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只能由債務人履行的除外。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是債務人和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釋】下列民事主體,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法典規定的對履行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①保證人或者提供物的擔保的第三人(沒有連帶債務人,其本身就是債務人身份);②擔保財產的受讓人、用益物權人、合法占有人;③擔保財產上的后順位擔保權人;④對債務人的財產享有合法權益且該權益將因財產被強制執行而喪失的第三人;⑤債務人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其出資人或者設立人;⑥債務人為自然人的,其近親屬;⑦其他對履行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2024年新增) | ||
受領清償人 | 債權人、債權人的代理人、債權受領證書的持有人、第三人 | |
清償標的 | 債務人原則上應以債的原定給付為全部清償以滿足債權,不得以他種給付代替;但債務人若以他種給付代替原定給付為清償,并經債權人同意的,也可以發生債之清償的效力(代物清償) | |
清償地 | 清償地可由雙方合意選擇確定,也可依給付的性質確定;若雙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 |
給付貨幣 | 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 | |
交付不動產 | 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 | |
其他給付 | 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 |
清償期 | 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當事人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 |
清償費用 | 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者當事人有特別約定外,清償費用由債務人承擔;但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清償費用,由債權人承擔 | |
清償抵充 | (1)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的數項債務種類相同,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由債務人在清償時指定其履行的債務 (2)債務人未作指定的,應當優先履行已經到期的債務;數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履行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最少的債務;均無擔保或者擔保相等的,優先履行債務人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履行;到期時間相同的,按照債務比例履行 | |
債務人在履行主債務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下列順序履行: (1)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 (2)利息 (3)主債務 |
2.抵銷
法定抵銷 | 法定抵銷權 | 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除外 【提示】因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或者故意、重大過失侵害他人財產權益產生的損害賠償債務,侵權人主張抵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24年新增) |
通知 |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 | |
抵銷規則 | 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 |
訴訟時效屆滿的債權抵銷規定 | 當事人互負債務,一方以其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的債權通知對方主張抵銷,對方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對該抗辯應予支持。一方的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對方主張抵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2024年新增) | |
抵銷權行使效力 | 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抵銷,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抵銷權成立的,應當認定通知到達對方時雙方互負的主債務、利息、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等債務在同等數額內消滅(2024年新增) | |
合意抵銷 | 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
3.提存
提存情形 | 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
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 |
成立 | 債務人將標的物或者將標的物依法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交付提存部門時,提存成立 |
提存效力 | (1)提存成立的,視為債務人在其提存范圍內已經交付標的物 (2)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3)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 (4)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5)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是,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提示】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但是,債權人未履行對債務人的到期債務,或者債權人向提存部門書面表示放棄領取提存物權利的,債務人負擔提存費用后有權取回提存物 |
4.免除
概念 | 債權人放棄債權的民事法律行為 |
規則 | 免除可以附條件、附期限 |
法律后果 | 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債權債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但是債務人在合理期限內拒絕的除外 |
5.混同
概念 | 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事實,如債權讓與、債務承擔、企業合并、繼承、債權債務的概括承受等 |
法律后果 | 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債權債務終止,但是損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提示】如夫妻雙方未進行特別約定,債權債務關系不會因為雙方結婚而混同 |
所屬章節:第九章 債法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4考季《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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