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_25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稅務師考試備考中難免遇到挫折,不要輕言放棄,一次不成功可以接著努力。下面是東奧會計在線為同學們整理的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預習階段考點,希望同學們可以堅持打卡學習!
承諾
概念 |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 ||||
承諾方式 |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通知是承諾作出的主要方式) | ||||
承諾期限 | 要約確定期限 |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 |||
要約未確定期限 | 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 | 應當即時作出承諾 | |||
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 | 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 ||||
承諾期限起算 | (1)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 (2)要約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 ||||
承諾生效 | 通知 | 對話 | 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了解生效主義) | ||
非對話 | 其他 | 到達相對人時生效(到達生效主義) | |||
數據電文 | 當事人對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承諾的生效時間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 ||||
指定特定系統 | 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生效 | ||||
未指定特定系統 |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 | ||||
行為 | 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 ||||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
承諾撤回 | 承諾可以撤回;撤回的通知應當在承諾到達要約人前或者與承諾同時到達要約人 | ||||
承諾遲到 |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或者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時到達要約人的,為新要約;但是,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除外(“晚發”) | ||||
承諾遲延 |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外,該承諾有效(“晚到”) | ||||
承諾內容 | 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 【解釋】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 ||||
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
所屬章節:第九章 債法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4考季《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