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_25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想要在稅務師備考中有所收獲,提前做好學習計劃是必不可少的環節。東奧會計在線在下文中整理了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希望同學們可以堅持打卡學習。
抵押權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1.抵押財產范圍
(1)可以抵押財產VS不得抵押財產
可以抵押 | 不得抵押 |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②建設用地使用權 ③海域使用權 ④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⑥交通運輸工具 ⑦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 ①土地所有權 ②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③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④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
(2)房地一體原則
①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并抵押。
②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后,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屬于抵押財產。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③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
2.抵押合同與抵押權設立
3.動產浮動抵押
4.抵押權的效力
(1)抵押權效力的一般規定
(2)正常經營活動買受人規則
(3)抵押財產轉讓
(4)動產抵押登記對抗
(5)價款優先權(超級優先抵押權):僅適用于動產抵押
5.最高額抵押
概念 |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
擔保債權范圍 | 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 |
不可分性的突破 | 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債權確定的情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 (1)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2)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2年后請求確定債權 (3)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4)抵押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 (5)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解散 (6)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
所屬章節:第八章 物權法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4考季《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