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質權_25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稅務師考試備考預習階段,一定要將稅務師知識點認真記憶。下文為東奧會計在線為大家整理的《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快來一起學習進步吧!
動產質權
概念 |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動產質權成立要件之一系轉移占有) |
質押合同 |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
質權設立 | 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動產質權=有效的質押合同+交付) 【提示】該交付可以是現實交付,也可以是觀念交付中的簡易交付、指示交付,但不能是占有改定 |
流質條款 | 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質押財產優先受償(只發生擔保物權效力,而不發生質押財產所有權移轉效力) |
收取孳息 | 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
擅自使用 |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造成出質人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妥善保管 | 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擅自轉質 |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抵押權、質權并存 | 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
所屬章節:第八章 物權法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4考季《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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