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_25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在稅務師考試的預習階段,考生們應當將這些恒考點視為學習的重點,通過系統的學習和大量的實踐練習,不斷深化對它們的理解和掌握。東奧會計在線為大家整理了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希望大家能堅持學習,努力就會有所收獲!
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
(一)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
1.被申請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是被申請人。(2024年調整)
2.被申請人特殊規定
行政行為 | 被申請人 |
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 | 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 |
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作出 | 委托的行政機關 |
被撤銷的或者職權變更的行政機關作出(2024年調整) | 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 |
行政機關+行政機關(2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作出 | 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共同被申請人) |
行政機關+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共同作出 | 行政機關+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共同被申請人) |
行政機關+其他組織共同作出 | 行政機關(其他組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
下級機關作出,上級機關批準 | 上級機關(否則變成自我復議)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作出 | 派出機關(相當于一級政府)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規章,以自己名義作出 | 派出機構(該派出機構此時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
派出機構、內設機構、其他組織,未經法律、法規、規章授權,以自己名義作出 | 設立派出機構、內設機構、其他組織的行政機關(其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視為其所在機關作出行政行為) |
(二)稅務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
行政行為 | 被申請人 |
行政行為 | 作出該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 |
扣繳義務人的扣繳稅款行為 | 主管該扣繳義務人的稅務機關 |
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的代征行為 | 委托稅務機關 |
稅務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共同的名義作出 | 稅務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共同被申請人) |
稅務機關+其他組織,共同名義作出 | 稅務機關 |
經上級稅務機關批準作出行政行為 | 批準機關 |
經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程序作出的決定 | 審理委員會所在稅務機關 |
派出機構、內設機構或其他組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以自己名義對外作出行政行為 | 設立派出機構、內設機構、其他組織的稅務機關 |
所屬章節:第五章 行政復議法律制度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4考季《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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