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執行的一般規定_25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恒考點,作為稅務師考試中的常客,是每位考生都不應忽視的關鍵內容。東奧會計在線在下文中整理了《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同學們快來學習吧!
行政強制執行的一般規定
1.一般規定
催告 | 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 |
催告書應以書面形式,并載明: (1)履行義務的期限 (2)履行義務的方式 (3)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4)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 ||
陳述、申辯 | 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 |
強制執行決定 | 強制執行決定 | 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
立即強制執行決定 | 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 | |
強制執行決定書應載明: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2)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3)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4)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5)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 ||
送達 | 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 | |
執行和解程序 | (1)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 ①執行協議可以約定分階段履行 ②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應當)減免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罰款本金、稅款本金、行政性收費本金不適用執行和解的減免規定) (2)當事人不履行執行協議的,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強制執行 | |
文明執法 | (1)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 (2)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對企業生產可以采用) | |
強拆 | 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
中止執行 | 終結執行 |
(1)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 (2)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 (3)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 (4)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 (1)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3)執行標的滅失的 (4)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的 (5)行政機關認為需要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
所屬章節:第五章 行政復議法律制度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4考季《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