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的申請_25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2025年稅務師考試備考預習階段已正式開啟,希望各位考生能夠堅持學習。下文為東奧會計在線為大家整理的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大家快來了解學習吧!
行政復議的申請
(一)行政復議的申請
1.申請期限
一般規定 | 知行為、知復議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
知行為、不知復議 |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申請期限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1年(2024年新增) | |
中止 |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 |
最長申請期限 | 因不動產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的,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2024年新增) |
2.申請期限的起算規定
情形 | 行政復議申請期限起算 | |
當場作出行政行為 | 行政行為作出之日 | |
法律文書直接送達 | 受送達人簽收之日 | |
法律文書郵寄送達 | 受送達人在郵件簽收單上簽收之日起計算;沒有郵件簽收單的,自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之日起計算(郵件簽收單上簽收之日→送達回執上簽名之日) | |
公告形式告知受送達人 | 公告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 | |
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事后補充告知 | 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到行政機關補充告知的通知之日 | |
被申請人能夠證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行政行為 | 證據材料證明其知道行政行為之日 | |
請求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未履行 | 有履行期限規定 | 履行期限屆滿之日 |
沒有履行期限規定 | 行政機關收到申請滿60日 |
3.申請方式
申請方式 | 書面、(書面申請有困難)口頭(2024年調整) |
書面方式提交途徑 | 當面提交、通過郵寄或者行政復議機關指定的互聯網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2024年新增) |
口頭申請 |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
分別申請 | 申請人對2個以上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分別申請行政復議(2024年新增) |
4.復議前置(2024年新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
(3)認為行政機關存在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未履行法定職責情形;
(4)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機關不予公開;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的其他情形。
(二)稅務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期限 | (1)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稅務行政復議申請 (2)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置障礙等原因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的計算應當扣除被耽誤時間 |
復議前置型 | (1)申請人對規定的征稅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解釋】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提示】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必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先行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和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才可以在繳清稅款和滯納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其他依據《行政復議法》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行為(如:當場作出處罰決定、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機關不予公開等) |
自由選擇 | 申請人對其他行政行為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加處罰款”不服 | 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應當先繳納罰款和加處罰款,再申請行政復議(此處不包含“提供相應的擔保”) |
所屬章節:第五章 行政復議法律制度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4考季《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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