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_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累犯 | 自首 | 立功 | 數罪并罰 | 緩刑 | 減刑 | 假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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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掌握)
一般自首 |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自動投案+如實供述) |
視為自動投案 |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 (2)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 (3)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 (5)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 (7)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 (8)犯罪后主動報案,雖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沒有逃離現場,在司法機關詢問時交代自己罪行 (9)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 (10)在司法機關未確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罪行 (11)因特定違法行為被采取勞動教養、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強制隔離戒毒等行政、司法強制措施期間,主動向執行機關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為 (12)其他符合立法本意,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的情形 |
一般自首相關規定 | (1)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時雖然沒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但在司法機關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實之前主動交代的,應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2)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為,認定為自首 (3)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 (4)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
特別自首 |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解釋】其他罪行,是指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質或者罪名上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不同 【提示】如實供述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同種罪行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如實供述的同種罪行較重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 |
量刑規定 | (1)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2)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3)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的,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
所屬章節:第十八章 刑法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4考季《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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