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權_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建設用地使用權 | 宅基地使用權 | 土地承包經營權 | 居住權 | 地役權 |
只有努力攀登頂峰的人,才能把頂峰踩在腳下。只有了解稅務師重要知識點,并且在課后認真學習,積極記憶,才能順利的通過稅務師考試。以下為《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基礎階段的必備知識點,希望各位考生一定要多加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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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權(掌握)
概念 | 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供役地),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需役地)的效益 | |
主體 | 需役地的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 | |
客體 | 他人所有或者使用的不動產,即供役地 | |
內容 | 按合同約定對供役地加以利用或者限制的權利 | |
設立 | 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 |
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
特征 | 從屬性 | 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轉讓的,地役權一并轉讓,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
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土地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時,地役權一并轉讓 | ||
不可分性 |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受讓人同時享有地役權 | |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地役權對受讓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 ||
占有 | 地役權的享有和行使通常以對不動產的占有為要件,但有例外(如眺望地役權) |
所屬章節:第八章 物權法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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