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的取得與消滅_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所有權的取得與消滅 | 善意取得制度 | 共有 |
堅持就是勝利,只要持之以恒,就能收獲成功的果實。下面是東奧會計在線整理了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的基礎考點,希望同學們可以認真學習備考,堅持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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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的取得與消滅(掌握)
1.所有權的取得
(1)取得方式
原始 取得 | 非依他人既存的權利和意志,而是基于法律規定直接取得所有權。包括先占、生產、收取孳息、添附物的歸屬、無主物和罰沒物的法定歸屬、善意取得、沒收等 【提示】善意取得屬于原始取得 |
繼受 取得 | 基于他人既存的權利和意志而取得所有權。如買賣、贈與 |
(2)不動產所有權取得原因(2分法)
民事法律行為 | 雙方法律行為 | 買賣、贈與、互易 |
單方法律行為 | 受遺贈 | |
其他法律事實 | 繼承,建造,法院判決、強制執行,公用征收、沒收等行政行為,善意取得 |
(3)動產所有權取得原因(2分法)
民事法律行為 | 雙方法律行為 | 買賣、贈與、互易 | |
單方法律行為 | 受遺贈 | ||
其他法律事實 | 繼承,法院判決、強制執行,公用征收、沒收、罰款等行政行為,善意取得 | ||
收取孳息 | 天然 孳息 | 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約定→用益物權人→所有權人) | |
法定 孳息 | 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約定→交易習慣) | ||
無主物的法定歸屬 | 埋藏物、隱藏物、遺失物、漂流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1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不適用先占) | ||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 |||
先占 | 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無主動產(須為非法律禁止占有的無主動產)而取得其所有權的法律事實(不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 【提示】我國《民法典》未規定先占規則 | ||
添附 | (1)不同所有人的物因附合、混合、加工而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者具有新質的物(添附的發生可基于人的行為,也可基于自然事件) (2)因加工、附合、混合而產生的物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按照充分發揮物的效用以及保護無過錯當事人的原則確定。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或者確定物的歸屬造成另一方當事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或者補償 |
2.所有權的消滅
分類 | 絕對消滅 | 所有權與其主體分離,而他人未取得該權利 | ||
相對消滅 | 所有權與其主體分離,而由他人取得該權利 | |||
原因 | 民事法律行為 | 雙方民事法律行為 | 所有權出讓,如基于贈與、買賣、互易等原因而出讓所有權 | |
單方民事法律行為 | 拋棄所有權 | |||
其他法律事實 | 作為所有權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終止 | |||
標的物滅失 | ||||
判決、強制執行、罰款、沒收、納稅等 | ||||
添附 | 動產因添附于他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而依法由他人取得所有權,原所有權即消滅 |
所屬章節:第八章 物權法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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