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變動_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物權 |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 物權的效力 | 物權變動 |
只有腳踏實地,堅持不懈的人才能走得更遠。無論路途多么艱難,都要堅持下去,勝利的曙光就在前方。東奧會計在線整理了以下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希望同學們可以堅持備考,認真復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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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變動(掌握)
概念 | 物權的設立、變更和終止的變化狀態 | ||
設立 | 原始取得 | 權利人不依賴他人既有的權利和意志,而是基于法律規定的特定法律事實而取得物權;如: (1)基于法律規定而由國家取得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漂流物、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所有權 (2)因加工、附合、混合而取得加工物或者合成物的所有權 (3)因先占取得無主動產的所有權 | |
繼受取得 | 基于他人既有的權利而取得物權;如:基于買賣合同的履行行為,買受人自出賣人處受讓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 ||
物權變動原因(3分法) | 民事法律行為 | 如基于買賣、互易、贈與、遺贈等原因而完成的物權讓與行為,拋棄物權的行為及設定或者變更、終止他物權的各種民事法律行為 【提示】引起物權變動的最主要的法律事實(2024年新增) | |
民事法律行為之外的法律事實 | 如房屋建造、先占、添附、繼承、無主物的法定取得、天然孳息收取、標的物消費、標的物滅失及混同等 | ||
公法上的原因 | 如公用征收、沒收、罰款等 | ||
物權變動 立法 | 一般 規定 | 不動產 |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區分原則】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
動產 |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
另有 規定 | 不動產 | (1)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2)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3)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4)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 |
動產 |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特殊動產:交付生效、登記對抗) | ||
不動產、動產均適用 | (1)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2)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
所屬章節:第八章 物權法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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