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的效力_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物權 |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 物權的效力 | 物權變動 |
只有熟練的掌握運用稅務師重要知識點,才能讓稅務師的備考之路變得輕松一些。下文為《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基礎階段的知識點,各位考生一定要多加重視,仔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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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的效力(掌握)
物權的排他支配力 | 法律賦予物權的、保障物權人對標的物直接為一定行為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作用力: (1)自物權具有完全的排他支配力:在合法范圍內,自物權人能夠依自己的意思自由支配標的物 (2)他物權具有不完全的排他支配力:他物權人只能在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時空范圍內,對他人之物享有一定的排他支配權 | |
物權的優先力 | 物權之于債權的優先力 | 當債權以某特定物為給付標的物,而同一標的物上又存在他人物權時,無論物權設立先后,其效力通常優于債權 【例外】(1)讓與不破租賃 (2)經預告登記的債權優于物權 |
物權相互間的優先力 | 當同一物上兩個以上潛在地發生沖突的物權并存時,成立在先的物權通常優于成立在后的物權 【限制】(1)基于當事人意思的限制:用益物權或者擔保物權優于在先存在的所有權 (2)基于法律規定的價款優先權(購置款超級優先權)的限制 (3)基于法律規定的法定擔保物權優于約定擔保物權的限制 | |
物權的妨害排除力 | 法律賦予物權的、排除他人妨害以恢復物權人對物正常支配的圓滿狀態的效力。可稱為“物權請求權”,包括:排除妨礙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和返還原物請求權 | |
物權的追及效力 | 物權的標的物無論輾轉落入何人之手,物權人皆可追及物的所在并對物的占有人主張物權、請求返還的效力 【限制】善意取得、未按法定方式公示、正常經營買受人特別保護規則 |
所屬章節:第八章 物權法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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