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_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所有權的取得與消滅 | 善意取得制度 | 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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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掌握)
第三人取得所有權,原所有權人(真權利人)所有權如何保護?
第三人未取得所有權,信賴利益和交易安全如何保護?
制度規定 |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1)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3)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提示】脫手物(遺失物、盜贓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 ||
受讓人依據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 |||
善意 | 受讓人受讓不動產或者動產時,不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且無重大過失的,應當認定受讓人為善意 | ||
舉證責任:真實權利人主張受讓人不構成善意的,應當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 |||
知道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不動產受讓人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 (1)登記簿上存在有效的異議登記 (2)預告登記有效期內,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 (3)登記簿上已經記載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動產權利的有關事項 (4)受讓人知道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主體錯誤 (5)受讓人知道他人已經依法享有不動產物權 | ||
重大過失 | 不動產 | 真實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受讓人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的,應當認定受讓人具有重大過失 | |
動產 | 受讓人受讓動產時,交易的對象、場所或者時機等不符合交易習慣的,應當認定受讓人具有重大過失 | ||
受讓時 | 指依法完成不動產物權轉移登記或者動產交付之時;法律對不動產、動產物權的設立另有規定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時間認定權利人是否為善意 | ||
觀念交付 | 簡易交付 | 轉讓動產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時為動產交付之時 | |
指示交付 | 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有關轉讓返還原物請求權的協議生效時為動產交付之時 | ||
占有改定 | 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 ||
合理價格 | 應當根據轉讓標的物的性質、數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體情況,參考轉讓時交易地市場價格以及交易習慣等因素綜合認定 | ||
特殊動產 | 轉讓人將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交付給受讓人的,應當認定符合《民法典》規定的善意取得的條件之“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 ||
合同效力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讓人主張依據《民法典》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轉讓合同被認定無效 (2)轉讓合同被撤銷 |
所屬章節:第八章 物權法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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